國學之史部宋史

《宋史》卷四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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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儒林七

《宋史》卷四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九十六

  ○程迥 劉清之 真德秀 魏了翁 廖德明

程迥,字可久,應天府寧陵人。家於沙隨,靖康之亂,徙紹興之餘姚。年十五,丁內外艱,孤貧飄泊,無以自振。二十餘,始知讀書,時亂甫定,西北士大夫多在錢塘,迥得以考德問業焉。

登隆興元年進士第,歷揚州泰興尉。訓武郎楊大烈有田十頃,死而妻女存。俄有訟其妻非正室者,官沒其貲,且追十年所入租。部使者以諉迥,迥曰:"大烈死,貲產當歸其女。女死,當歸所生母可也。"

調饒州德興丞。盜入縣民齊匊家,平素所不快者,皆罥絓逮獄。州屬迥決禁囚,辨其冤者縱遣之。匊訟不已。會獲盜寧國,匊猶訟還所縱之人,迥曰:"盜既獲矣,再令追捕,或死於道路,使其骨肉何依,豈審冤之道哉!"唐肅宗時,縣有程氏女,其父兄爲盜所殺,因掠女去,隱忍十餘年,手刃盡誅其黨,刳其肝心以祭其父兄。迥取《春秋》復仇之義,頌之曰:"大而得其正者也。"表之曰"英孝程烈女"。

改知隆興府進賢縣。省符下,知平江府王佐決陳長年輒私賣田,其從子訴有司十有八年,母魚氏年七十坐獄。廷辨按法追正,令候母死服闋日,理爲己分,令天下郡縣視此爲法。迥爲議曰:"天下之人孰無母慈?子若孫宜定省溫凊,不宜有私財也。在律,別籍者有禁,異財者有禁。當報牒之初,縣令杖而遣之,使聽命於其母可矣,何稽滯遍訴有司,而達於登聞院乎?《春秋穀梁傳》注曰:'臣無訟君之道',爲衛侯鄭與元咺發論也。夫諸侯之於命大夫猶若此,子孫之於母乃使坐獄以對吏,愛其親者聞之,不覺泣涕之橫集也。按令文:分財產,謂祖父母、父母服闋已前所有者。然則母在,子孫不得有私財。借使其母一朝盡費,其子孫亦不得違教令也。既使歸於其母,其日前所費,乃卑幼輒用尊長物,法須五年尊長告乃爲理。何至豫期母死,又開他日爭訟之端也?抑亦安知不令之子孫不死於母之前乎?守令者,民之師帥,政教之所由出。誠宜正守令不職之愆與子孫不孝之罪,以敬天下之爲人母者。"

民飢,府檄有訴閉糴及糶與商賈者,迥即論報之曰:"力田之人,細米每鬥才九十五文,逼於稅賦,是以出糶,非上戶也。縣境不出貨寶,苟不與外人交易,輸官之錢何由而得?今強者羣聚,脅持取錢,毆傷人者甚衆,民不敢入市,坐致缺食。"申論再三,見從乃已。

縣大水,亡稻麥,郡蠲租稅至薄,迥白於府曰:"是驅民流徙耳!賦不可得,徒存欠籍。"乃悉蠲之。郡僚猶曰:"度江後來,未嘗全放,恐戶部不從。"迥力論之曰:"唐人損七,則租、庸、調俱免。今損十矣。夏稅、役錢不免,是猶用其二也,不可謂寬。"議乃息。

境內有婦人傭身紡績舂簸,以養其姑。姑感婦孝,每受食,即以手加額仰天而祝之。其子爲人牧牛,亦乾飯以餉祖母。迥廉得之,爲紀其事,白於郡,郡給以錢粟。

調信州上饒縣。歲納租數萬石,舊法加倍,又取斛面米。迥力止絕之,嘗曰:"令與吏服食者,皆此邦之民膏血也。曾不是思,而橫斂虐民,鬼神其無知乎!"州郡督索經總錢甚急,迥曰:"斯錢古之除陌之類,今其類乃三倍正賦,民何以堪?。反覆言之當路。

奉祠,寓居番陽之蕭寺。程祥者,從伯父待制昌禹來居番陽,昌禹死,遂失所依。祥繼亡,祥妻度氏猶質賣奩具以撫育孤子,久之罄竭,瀕死,鄰家皆莫識其面。有欲醮之者,度曰:"吾兒幼,若事他人,使母不得撫其子,豈不負良人乎?"終辭焉。或爲迥言其事,迥走告於郡守,月給之錢粟。

迥居官臨之以莊,政寬而明,令簡而信,綏強撫弱,導以恩義。積年讎訟,一語解去。猾吏奸民,皆以感激,久而悛悔,欺詐以革。暇則賓禮賢士,從容盡歡,進其子弟之秀者與之均禮,爲之陳說《詩》、《書》。質疑問難者,不問蚤暮。勢位不得以交私,祠廟非典祀不謁。隱德潛善,無問幽明,皆表而出之,以勵風俗。或周其窮厄,俾全節行。聽決獄訟,期於明允。凡上官所未悉者,必再三抗辨,不爲苟止。貴溪民僞作吳漸名,誣訴縣令石邦彥,迥言匿名書不當受,轉運使不謂然,遂興大獄,瘐死者十有四人。及聞省寺,訖報如迥言。

迥嘗授經學於崑山王葆、嘉禾聞人茂德、嚴陵喻樗。所著有《古易考》、《古易章句》、《古佔法》、《易傳外編》、《春秋傳顯微例目》、《論語傳》、《孟子章句》《文史評》、《經史說諸論辨》、《太玄補贊》、《戶口田制貢賦書》、《乾道振濟錄》、《醫經正本書》、《條具乾道新書》、《度量權三器圖義》、《四聲韻》、《淳熙雜誌》、《南齋小集》。卒官。

朝奉郎朱熹以書告迥子絢曰:"敬惟先德,博聞至行,追配古人,釋經訂史,開悟後學,當世之務又所通該,非獨章句之儒而已。曾不得一試,而奄棄盛時,此有志之士所爲悼嘆諮嗟而不能已者。然著書滿家,足以傳世,是亦足以不朽。"絢以致仕恩調巴陵尉,攝邑事,能理冤獄。孫仲熊,亦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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