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範文讀後感

《羅伯特議事規則》的讀後感範文3篇

本文已影響 3.68W人 

讀完一本書以後,相信大家都積累了屬於自己的讀書感悟,需要寫一篇讀後感好好地作記錄了。想必許多人都在爲如何寫好讀後感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羅伯特議事規則》的讀後感範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羅伯特議事規則》的讀後感範文3篇

  《羅伯特議事規則》的讀後感範文1

這本書是講如何開會的,相信來看這篇文章的人大都也有開會的經歷,這幾乎是一個跟吃飯睡覺一樣常見的行爲,但無論在企業還是在機構中,雖然會多,但開會的效率總體來說還是比較低,大部分現實情況,都是靠個人經驗或者召集會議人物的權威來完成一個效果,完全依賴經驗或權威人物是不可能,建立一個制度纔是開會效率的保證,《羅伯特議事規則》就屬於開會制度建設的定位導航儀器,可以提供一些有方向的建議,簡單說說;

第一,其實這本書更像一本精密儀器的維護手冊,非常嚴謹,條理清晰,將通常會議中的五類羣體都有明顯的區分,五類羣體爲多數方,少數方,成員個體,成員整體和缺席人,劃清了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邊界,少數人也有少數人的利益,人數多也未必就都是正確的決定;

第二、這本書已經出版超過十次,中文版第一版本還是孫中山先生親自翻譯的,最主要的在不斷出版的過程中,書裏的議程也在同步進化,做過重大修訂,但羅伯特將軍的初衷一直沒有改變,就是避免開會那種由各種分歧不能協調所帶來的混亂,而是既保證原則性的穩定,還要用適合的方法保障適應性,在這兩者之間找到最好的平衡點;

第三、本書雖然基本把開會可能出現的所有狀況都有考慮,差不多也就這些,但在解決方案上都是建議,而且很有彈性,不是那種必須沒商量的,有典型的狀況,基本開會就會出現的,也有個別會議纔有的狀況,本書不會推薦什麼最佳解決方案,這很科學,因爲會議雖多,但每場會議無論大小也都有自己的特點,怎麼可能會有一種萬能的方法可以解決?

第四、《羅伯特議事規則》這本書真的只是一本關於開會的書,它成書的基礎就是無數次的會議和各種常識,書中的措辭和語言非常中肯客觀,不帶任何亂七八糟的色彩,所以無論身處什麼環境,都可以從這本書中找到需要的內容;

以上是對這本書的簡單介紹,其中的精華是開會的十二條基本原則,這裏就不一一列出,太佔篇幅,想看的同學可以隨便搜索一下就會找到,我只說,能夠將這麼多會議凝練出十二條原則,這個不容易,裏面有三個核心特點,我說一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首先,開會要把議題背景說清,不是所有人都同一個維度同一個視角,必須要統一認證,才能更好溝通,溝通的時候對事不對人。

其次,有事說事,不要動不動就“你這個人不好”,不要用道德來說誰,大家都一樣,如果能用數據說明解決的,就不要誇張或指控。

最後,開會的目的是達成共識,文明的流程有助於實現這個目標,說服辯論妥協都是手段;今天你開會了嗎?

  《羅伯特議事規則》的讀後感範文2

通俗地講,《羅伯特議事規則》就是關於如何開會的指南。大家都開過會,然而無論在企業還是在社會組織中,開會效率都是一個令人頭疼的問題。現狀是我們憑藉着個人經驗或者與會者的權威來保證會議效果,但這是一種靠能人不靠制度的思路,不具有大範圍內的可複製性。《羅伯特議事規則》一書,至少在四個方面遠勝同類指南:

首先,它是人類議事智慧的嚴謹梳理,篇幅雖大,但緊緊圍繞多數方、少數方、成員個體、成員整體、缺席者五大權利框架展開分析,既關心會議的決策效率,也意在防止民主表決變成多數人的暴政,同時劃清了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邊界。

其次,該書雖然已出11版,期間根據時代的發展做過重大修訂,但仍保留着羅伯特將軍的初衷——把人們從議事規則分歧所造成的混亂中解放出來,在原則的穩定性與方法論的適應性之間取得了很好的平衡。

第三,《羅伯特議事規則》雖事無鉅細地考慮了會議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但它在行文風格上,是建議性的而非規制性的,也即列出典型情況及針對性措施,並不急於推薦所謂“最佳實踐”或“制度紅線”。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羅伯特議事規則》沒有意識形態色彩,它基於常識的力量和冷靜客觀的語言,無論左中右,都能在這裏找到改進各自會議的技術方案。

議事規則的12條基本原則:

第1條動議中心原則:動議是開會議事的基本單元。“動議者,行動的提議也。”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是一系列明確的動議,它們必須是具體、明確、可操作的行動建議。先動議後討論,無動議不討論。

第2條主持中立原則:會議“主持人”的基本職責是遵照規則來裁判並執行程序,儘可能不發表自己的意見,也不能對別人的發言表示傾向。(主持人若要發言,必須先授權他人臨時代行主持之責,直到當前動議表決結束。)

第3條機會均等原則:任何人發言前須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許後方可發言。先舉手者優先,但尚未對當前動議發過言者,優先於已發過言者。同時,主持人應儘量讓意見相反的雙方輪流得到發言機會,以保持平衡。

第4條立場明確原則:發言人應首先表明對當前待決動議的立場是贊成還是反對,然後說明理由。

第5條發言完整原則:不能打斷別人的發言。

第6條面對主持原則:發言要面對主持人,參會者之間不得直接辯論。

第7條限時限次原則:每人每次發言的時間有限制(比如約定不得超過2分鐘);每人對同一動議的.發言次數也有限制(比如約定不得超過2次)。

第8條一時一件原則:發言不得偏離當前待決的問題。只有在一個動議處理完畢後,才能引入或討論另外一個動議。(主持人對跑題行爲應予制止。)

第9條遵守裁判原則:主持人應制止違反議事規則的行爲,這類行爲者應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條文明表達原則:不得進行人身攻擊、不得質疑他人動機、習慣或偏好,辯論應就事論事,以當前待決問題爲限。

第11條充分辯論原則:表決須在討論充分展開之後方可進行。

第12條多數裁決原則:(在簡單多數通過的情況下)動議的通過要求“贊成方”的票數嚴格多於“反對方”的票數(平局即沒通過)。棄權者不計入有效票。

現代文明的議事精神精煉成爲十二條原則,凸顯了三個特點:

約定性,即規則明示在前,對事不對人。

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來解決的絕不無端拔高和指控。

價值中性,旨在凝聚組織認同,提高運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過文明議事來說服、辯論、妥協,從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動。

  《羅伯特議事規則》的讀後感範文3

你知道什麼叫開會嗎?你知道爲什麼要開會嗎?你知道怎麼去開會嗎?用“葉氏三角度追問法”,你會突然發現自己對於會議這個神奇的東西,簡直是一無所知。

中國舊時有一個詞語,叫“文山會海”,我無法統計上上下下究竟有多少份紅頭文件在漫天飛舞,但是每一秒都肯定有人在開會——當然,大多數開會的人事實上都並沒有在進行會議,他們只是在瞎折騰。

顯而易見的是大部分人對開會持有厭惡的態度,無非是某領導高談闊論,臺下昏昏欲睡,抑或爭執不休,拳腳相加。這不怪他們偏頗,而是當下的中國人確實沒有會議意識。

亨利·馬丁·羅伯特將軍在寫下最初版的《羅伯特議事規則》時說過:“離開了規則,每個人都自由行事,結果就是每個人都得不到真正的自由。”隨着羅伯特的後人和更多的議事專家的豐富和完善,《羅伯特議事規則》已經成爲了一本數十萬字的鉅著。

什麼是會議?會議是一個羣體針對某一個特定的事項進行商議並希望獲得某種結論的行動。因此會議的顯著特徵是羣體性,之所以要“商議”,代表我們並不信任由個體獨立判斷而得出的結論足夠客觀公允和精準妥當,我們寄希望於通過討論讓每個人的思想和利益在會議之後羣體的共同行動中得到體現——這是我們對“爲什麼”的回答。

這首先是一個民主的過程,因爲如果不民主,就不需要會議。會議存在這個事實本身就意味着每個參會主體的平等性,因此領導滔滔不絕而臺下昏昏欲睡的實在不能算會議,只能稱之爲“領導思想宣告會”。

孫文先生對此理解得很透徹,在《民權初步》中所作的序中,他寫道:凡欲負國民之責任者,不可不習此書。凡欲固結吾國之人心,糾合吾國之民力者,不可不熟習此書,而遍傳之國人,使成爲一普通之常識。由此可見,孫文先生把這本著作視爲民權的基礎,也是中國民主制度成功的前提。

由是,“怎麼去開會”這個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一條根本原則應當是:保證每個人的平等地位,維護每個人的正當權利,儘可能地提高效率而使得對議題的探討儘快得出結論以便於執行。

我並不願就整一個議事規則大談特談,事實上也沒有那麼多的筆墨。我所認爲最重要的,正是這一份“規則”所擁有的超越規則的思想:民主、法治、權利保護與制衡、程序正當、程序性競爭、效率與公平……而這些思想正是解決當今社會諸多問題的辦法,他們的作用千百年來已經得到了驗證。

有非常多的人,尤其是國人,對於規則有一種病態的反感,認爲規則和效率並不相容,千百年來盡皆如此。我們常常缺乏按章辦事的思想,大多數規章又臭又長且無人問津,“人治”千年流傳。

“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在這個神聖的口號下,一切對規則的破壞都是合理的,甚至有人放言“效率至上”天經地義。他們實在忽視了規則本真的含義: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很多人沒有理解,之所以需要規矩,就是因爲“人是活的”。每個人的價值取向和利益需求是不完全一致的,那麼其行爲也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行人想快點過馬路,司機也那麼想,一個十字路口就可能出現一起連環車禍。但我們綜合各方利益需求之後制定了交通規則,這意味着只要遵守它,社會的共同利益是可以得到充分保障的——那麼對於每個人來講這都應該是最好的結果。

說到這裏就不得不提及“程序的正當”或“程序正義”,因爲《羅伯特議事規則》的核心事實上是程序的正義。也就是說,只要在規則允許範圍內,一切行爲都是正當的;假若規則不允許,那麼一切行爲都是不正當的。

這正是古希臘時期的“明文法”思想,由於最初始的自然法可以被貴族階級隨意解釋,而解釋者不可能做出不利於自己的判決,因此平民總是受損,而制定明文法之後只要遵從條文就可以了。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如果有法律規定“任何時候行人都不可以橫穿馬路。”那麼這時候即使有個持槍犯罪者對你說,你不橫穿馬路他就要殺死附近所有的路人,你也應該遵守前一條規則。

因此一個完備的規則是應該考慮各種特殊情況的,尤其應該注意保護少數人的利益不受多數人的侵犯。《羅伯特議事規則》中充滿了這樣的思想,事實上這本書並不反對你利用規則的漏洞——比如當會議少數方不希望通過某個決議而看起來又很難阻止的話,可以投贊成票成爲獲勝方並在投票之後要求會議在下個會期中“重新考慮並先記錄”——因爲重新考慮的權利只在於獲勝方。規則中特地點明瞭相當多類似的“漏洞”,事實上在議事專家們看來這是一種維護少數方權利的有效辦法。

無論是昏昏欲睡的領導宣講會,還是爭執不休的吵架場,無疑都不可能達成什麼有質量的決定。而看起來規則繁瑣禮節繁多的在議事規則指導下的會議,卻考慮了方方面面避免了各種問題,這可能是中西方思想的差異,更可能給我們展示了一個美好的社會前景。

讓我們以羅伯特先生的話作結:民主最大的教訓,就是讓強勢一方懂得他們應該讓弱勢一方有機會充分、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見,而讓弱勢一方明白既然他們的意見不佔多數,就應該體面地讓步,把對方的觀點作爲全體的決定來承認,積極地參與實施,同時他們仍有權利通過規則來改變局勢。

猜你喜歡

熱點閱讀

最新文章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