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範文讀後感

有關《爲權利而鬥爭》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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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爲權利而鬥爭》讀後感1

1872年3月11日,樞密官耶林教授在維也納法律協會上做了以《爲權利而鬥爭》爲題的演講,這次演講給人一種“有奇書讀勝觀花”的感受!

有關《爲權利而鬥爭》讀後感

耶林首先通過用財產爲喻體引出法權和財產一樣在不同的角度和時空中它們所偏向的立場是不同的,法權概念並不總是宇和平的、安寧的、秩序的的觀念相連的,它也和鬥爭系在一起的!而這一事實的論證就是習慣法和制定法的發展史。面對這樣一個事實我們不得不思考的一件事是:法是一場不歇的鬥爭。法是伴隨痛苦而產生,“一切法律規範把道路鋪在被踐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犧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規範能夠產生”。一種新的法律規範的誕生就意味着一種新的權利即將得到維護!耶林自然而然的提出爲權利而鬥爭!如果或者國家機關妨礙了這種鬥爭,或者其他原因,一部分人失去了爲權利而鬥爭的勇氣,那麼他們就同時加給其他人以不同的重負!因爲每一個人都是制定法的守護者和執行者!所以作爲一種義務和責任我們要爲權利而鬥爭!

利益不是驅動我們爲權利而鬥爭唯一的動機,權利它的靈魂就是人格,當我們的權利遭到侵犯的時候,就意味着我們的人格遭到了鄙視!爲了我們的人格我們必須爲權利而鬥爭!權利源於人格這樣的例子,我們在生活中也會經常發現。在《新京報》上曾經載過這樣兩篇文章:一盆豬油引起的十幾年官司、一塊錢引起的糾紛。我們知道無論是一盆豬油還是一塊錢單純的從利益的角度來理解都不值得我們去起訴,但是當它們和人格掛鉤的時候我們就不得不承認這是一個要爭論到底的事!標的只不過是爲權利而鬥爭的導火索,背後關涉的是人格!爲權利而鬥爭的行動,不只是停留在一個糾紛好事者(訴訟癖)即使實際上要支付高額代價還要向對方傾斜憤懣的衝動的層面上,而是源於一中受傷的法感情。訴訟和奮爭在這裏已不是純粹的利益計算問題,而是爲蒙受不法侵害而產生的倫理痛苦。正如《爲權利而鬥爭》書所述:“原告爲保衛其權利免遭卑劣的蔑視而進行訴訟的目的,並不在於微不足道的標的物,而是爲了主張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這一理想目的,與這一目的相比,訴訟帶來的一切犧牲和勞神對權利人而言,通通無足掛齒——目的補償了手段。”

“法是不斷的努力。但這不單是國家權力的,而是所有國民的努力。”當我們爲權利而鬥爭的同時我們履行了自己作爲社會一員的義務。拒絕不法這正是國家賦予個人的責任和義務的彰顯!爲了營造一個更有利於大多數人生存的社會我們必須爲權利而鬥爭!而這種鬥爭的勇氣需要道德的力量的支持。“一個在私權的低層領域中沒有勇氣進行公正鬥爭的民族,也沒有勇氣在關涉國家和國家的權利時進行鬥爭”,所以“維護私人生活中的是非感,是政治教育的最重要的任務,因爲今後將決定國家命運的整體力量最終從中產生。”

國家、制定法應該維護這種是非感!當時德國的法律缺陷成爲耶林繼續演講的話題,他通過古羅馬法的例子向我們說明了:立法的失誤和缺陷無疑會給權利帶來更普遍、致命的傷害,對惡法的鬥爭是“爲權利而鬥爭”的高級形態,是更根本的。“國家權利乃所以保護人民的權利,而今人民的權利感情反爲國家權力所侵害,則人民將放棄法律途徑,這是事所必然!”

我們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的不同爲標準將法分爲實體法和程序法,但是實體法和程序法是一對既統一又矛盾的分類,程序法使實體法得以實施,但是有時候爲了保證程序法的實施必須要放棄實體法,這是唯一最好的選擇。當然我們說爲權利而鬥爭就是爲法律而鬥爭並不是對這些法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而言,而是把法律本身出現的不公平、不公正、或者說是片面的東西去掉!按照馬克思法學的理論,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以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人們行爲規則的體系,法律應該是爲統治階級服務的,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所以法律應該是爲人民服務的。故我國的法律就應該不斷的改善進而不斷的完善,以便更好的服務於人民大衆。否則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就是有害於或者保守的說是不利於人民的法律。

所以正因爲如此這般我們才應當學會運用法律,敢於“爲權利而鬥爭”。我相信只要我們每個人都擁有這種信念我們的法律就會更加完善,我們的國家也將更加強盛。

有關《爲權利而鬥爭》讀後感2

上大學後一直想讀一本關於法律的文章,可是又不知道到底哪一篇比較好。後來詢問學法律的朋友,其中一寫爲我推薦了《爲權利而鬥爭》這篇文章。於是就讀了一番,讀後感慨頗多而且有了新的體會。

“有奇書讀勝觀花”,信然。這篇文章不僅思想的形式優美,而且收錄了《爲權利而鬥爭》、《契約的死亡》、《契約的再生》、《私法中的人》、《私人在法實現中的作用》、《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六篇名著。經典的力量是歷久彌新的,而融衆多經典於一爐,其濃墨重彩、酣暢淋漓便真的是“濃得化不開”了。不由的讚歎我那個朋友的水平。因爲這篇文章沒有像我想象中的法律書籍那樣枯燥無味,相反的大師的字字珠璣、精深論理、澎湃激情和嚴密邏輯讓我折服。總而言之這篇文章潛詞造句的精美,使人心曠神怡,未有研讀之苦;其嚴密的邏輯和精深的法理分析,又使人如醒醐灌頂,有豁然開朗之感。

老實說在剛開始讀這篇文章時我本覺得“爲權利而鬥爭”更象是一個空洞的發概念或口號,雖令人振奮,但終究是理想主義的,象是缺乏血肉的骨架。而誠如耶林所言,在經理了一件事後,我真正體會到了“爲權利而鬥爭”是怎樣令人激動而又沉甸甸的六個字。

舉個簡單的例子,記得以前看過新聞說是一個人爲了2元錢的地鐵車票糾紛,歷時兩年花費2萬餘元最終贏得了4院錢的雙倍罰款。當時只是覺得這人就是有病。但是在看完了《爲權利而鬥爭》一書後,我則明白了他的舉動的意義:他的行動,不只是停留在一個糾紛好事者(訴訟癖)即使實際上要支付高額代價還要向對方傾斜憤懣的衝動的層面上,而是源於一中受傷的法感情。訴訟和奮爭在這裏已不是純粹的利益計算問題,而是爲蒙受不法侵害而產生的倫理痛苦。“原告爲保衛其權利免遭卑劣的蔑視而進行訴訟的目的,並不在於微不足道的標的物,而是爲了主張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這一理想目的,與這一目的相比,訴訟帶來的'一切犧牲和勞神對權利人而言,通通無足掛齒——目的補償了手段。”我真正體會了耶林要將“不得姑息不法”放在“不得爲不法”之前的原因,對比他們,聯繫人們普遍對惡勢力的妥協、對敗的“情有可原”、無法憤怒,我不能不感嘆我國國民性軟弱、息事寧人的一面,也希望能出現更多的像他那樣倔強地堅持原則、要討個說法的人。只是,有時棉隊那固執得不可理喻的當事人,我又要懷疑是否要給“爲權利而鬥爭”劃一個界限,起碼符合現行的合理的法的規定,適可爲止,以免徒勞無功。因爲有時,對權利的適當放棄,或許能帶來更好的後果。

人們對《爲權利而鬥爭》的讚賞似乎只停留在“爲權利而鬥爭”這一命題的提出,對於法感情和執法者的論述上,而未涉及耶林對德國當時法律缺陷的批評。而在我看來,這恰是讓我受益最大的部分。如果說前面耶林是在替權利人在較低層次上向權利侵害人開火,那在本書第六章《現代羅馬法與爲權利而鬥爭》中,耶林則把批判的矛頭指向了現行法,對其存在的兩個根本性的錯誤進行了強烈的抨擊。這種批判無疑是最具有現實意義的,因爲立法的失誤和缺陷無疑會給權利帶來更普遍、致命的傷害,對惡法的鬥爭是“爲權利而鬥爭”的高級形態,是更根本的。“國家權利乃所以保護人民的權利,而今人民的權利感情反爲國家權力所侵害,則人民將放棄法律途徑,這是事所必然!”

比如說,在證據上將非法等同於未經同意。證據的要求之一是合法性。我國司法解釋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非法錄製錄音錄像所取得的證據不能用。這裏就將“非法”與“未經同意”劃了等號,認爲只要未經同意就是非法的。但問題是,未經同意爲什麼是非法的?除去少數侵害隱私權的情況,債權人爲證實債權的存在而未經同意錄音錄像,既不會違法,又能證明案件事實,爲何不能作爲證據採用?如果在過去,法律出於對債務人這一弱者保護的考慮,將法律的天平想其傾斜,那麼,讓我們反思一下,在信用危機的現代中國社會裏,究竟是債權人處於優勢,還是債務人處於優勢?從“借錢的是大爺,要債的是孫子”的俗語中看得一清二楚:如今的楊白勞已翻身做了主人,黃世仁則在借出錢後成了仰人鼻息的可憐蟲。所以,在債權處於優越地位的今天,如何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就成爲立法的重點,合同法對債權人代位權、撤消權的規定即是明證。而訴訟法卻堅持“非法=未經同意”的立法,這無意是不利於對債權人的保護的。如果嚴格債權人借出錢時未打借條,又不能在事後以電話錄音等方式來證明,得不到法院的保護,那確實是債權人的災難,債務人的幸運了。這樣的規定,是對債務人的濫施寬容,是對債權人利益的公然漠視,會使債務人喪失對法律的信心,轉而自力救濟,由此導致犯罪。筆者就曾聽說過有個債權人因私自的錄音不被法院採信,追債不成,遂怒而僱傭社會的人綁架債務人,逼其寫下欠條,因此鋃鐺入獄的案例。這裏就不能只怪債務人法律意識淡薄了吧,法律本身似也應檢討一下是否對債務人過於偏袒,而對債權人過分苛刻了?另外,有學者指出,該等式也是違背國際慣例的,是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誤解。該規則通常只適用於刑事審判,並不適用於民事訴訟中私人保全證據的行爲。在西方,只要私人保全證據的行爲未構成犯罪,取來的證據哪怕是具有非法因素也可以用。民訴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不承認公民私自的錄音錄像是證據,就直接限制了當事人的舉證資源,當事人保全證據的權利縮小了,很多事實就無法證明,債權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

又如,我國民訴法對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較少研究,而實踐中這是經常要運用的,民訴中的見解證據運用規則的要求應該不象刑訴中要求的那樣嚴格,不需要形成一個不間斷的證據鏈,但要證明到何種程度?優勢證據規則到底應如何運用?不無疑問。這恰恰證明了民訴法研究中理論對司法實踐指導作用的缺失,是不應有的現象。另外,爲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民訴對間接反證的運用、舉證責任的合理分擔以及財產保全、債權人代位權、撤消權的行使程序等,都還有進一步研究和改進的必要。

所以正因爲如此這般我們才應當學會運用法律,敢於“爲權利而鬥爭”。我相信只要我們每個人都擁有這種信念我們的法律就會更加完善,我們的國家也將更加強盛!

有關《爲權利而鬥爭》讀後感3

前段時間,我一邊閱讀着耶林的《爲權利而鬥爭》,一邊漫無邊際地思考着。作者的觀點猶如驚雷,對我的啓發很大。

由於專業的關係,我接觸了許多與公民的權利相關的案例:他們或是罪不容赦的惡人,卻沒有獲得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他們或是正直守法的普通公民,卻無辜蒙冤;他們或是爲了生活乃至生存的需要而爭取某種機會,卻備受歧視(如就業中的身高、性別、相貌歧視等)。

當權利被踐踏的時候,有的人選擇了忍耐,而有的人卻奮起反抗,被迫“爲權利而鬥爭”。例如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的張先著和全國“相貌歧視”第一案的秋子,他們都是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選擇了奮起反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30多年前,德國學者耶林發表了《爲權利而鬥爭》的著名演講,“爲權利而鬥爭”後來成爲了中外法學家們的座右銘。作者從法的起源開始,論證法是在鬥爭中形成的。鬥爭纔是法的生命,法無鬥爭將無濟於事,無鬥爭則無法。大凡一切權利的前提就在於時刻都準備着去主張權利。權利從它放棄鬥爭的瞬間也放棄了它自身。爲權利而鬥爭,不僅是爲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還是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

法的目標是和平,而爲達到和平的目標必須鬥爭,法本身就是長期鬥爭的成果,法要得到真正的實施,更需要進行不息的鬥爭。爲權利而鬥爭不僅是權利者對自己的義務,也是權利者對社會的義務。當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時,就將個人權利問題轉換爲國家現行法的實現問題,他已不是爲一己之私利而鬥爭,而是爲法律的實現而鬥爭,爲法律的生命而鬥爭,爲國家的法律秩序而鬥爭!

作爲一個剛剛步入法學殿堂的學子,我認爲我們應該時刻拿着法律的武器捍衛我們的權利!遇到不公平,我們要勇於站出來去主持正義,去捍衛法律!儘管我們的力量微乎其微,但只要我們努力去主張就一定能得到社會的迴應!

“爲權利而鬥爭”,自由從來都不是主權者主動給你的,你必須去主張,去鬥爭,唯有此你才能捍衛自己的權利,捍衛法律的尊嚴。爲權利而鬥爭,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有關《爲權利而鬥爭》讀後感4

這兩天在家裏讀馮耶林的著作《爲權利而鬥爭》,聯繫身邊之事感觸頗深。很慚愧,自己在渡過了在法學院的第一個學期之後纔剛剛看完這本法律啓蒙書。這本書的確值得在我們所處的這個社會被廣泛的推薦,因爲我們太過於缺少權利意識,以至於在自己權利遭到侵犯時毫無觸動,或有所觸動但膽小怕事而不敢有所迴應,甚至於根本不知自己的權利遭到侵犯。我們有必要好好補補權利這一課。

所謂權利,即是人權,基本人權和公民權,身邊有些人對這些權利並不關心,因爲他們認爲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而在法制建設不健全的國家,法定權利也會被隨意侵犯,因此沒有必要認真對待。但是不要忘了,權利是鬥爭來的,從理念上的人權到法定的人權,再到實際享有的權利,每一步都有鬥爭和鮮血,如奴隸制,黑奴制的廢除。因此,即使有了法定權利,你不去爭取權利依然只能停留在法律文本之中,法律是寫着權利的紙,但其功能也僅限於一張紙。雖說權利是可以放棄的,然而就像耶林在著作中所寫的一樣,“維護權利是人對自身的義務。”既是義務便不可以輕易放棄。沒有爲權利的鬥爭,面對侵害忍氣吞聲,權利的範圍必將越來越小,到頭來害的還是自己。

我們的社會有某種厭訴情緒,,訴訟是件不光彩的事認爲打官司,這當然有相當的歷史原因,但請不要忘了,就像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抑或是見義勇爲(維護他人權利)一樣,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樣光明磊落,無可厚非。因爲上述行爲同樣是爲了維護整個國家國民的權利而作的鬥爭。

也許又有人會說,在個人權利被國家公權力侵犯時,個人的力量無法與公權力較量,因此忍氣吞聲是無奈,也是明智的選擇。不錯,個人權利的確無法與公權力相提並論,但13億國民的個人權利變絕對強於公權力。個人權利被侵犯的很大一部分原因便是公權力缺少監督與制約,而監督權正是公民權的一部分(憲法上明確規定了公民的監督權),我們很可能走入自身權利遭到公權力侵犯,而又因膽小,怕麻煩而放棄了自己監督,舉報,申訴的權利,從而使公權力在缺少制約的情況下更加強權,結果導致了自己權利被進一步侵犯的怪圈之中。而跳出怪圈的方式只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伸張自己的權利。“主權在民”的理論不是擺設,公權力來自人民,人民賦予公權力的目的是保障他們的權利,維護社會公正。這纔是政府存在的最終目的,所有一切都服務於此。美國的強大在於其民主,而美國的民主並不源於其強大。

最後奉勸大家一句,在別人陷於危難之際站出來的人,纔會在自己危難時得到別人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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