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範文工作計劃

2017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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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堪憂,部分地區污染較爲嚴重,已成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突出短板之一。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17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計劃,歡迎大家閱讀!

2017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計劃

  【2017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計劃1】

總體要求: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爲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爲出發點,堅持“預防爲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的原則,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衆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環境保障。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全市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2%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於82%;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於81%。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於88%;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於90%。

一、開展土壤污染監測和調查

(一)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合理設置全市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市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網絡。根據工作需要,補充設置土壤環境質量省控監測點位,增加特徵污染物監測項目。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縣(區)域全覆蓋。(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國土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參與,各縣區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縣區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深化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在現有土壤調查和例行監測及專項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方案,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爲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佈及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程度;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佈及環境風險情況。(市環保局牽頭組織,市農業局負責2018年底前農用地調查,市國土局負責2020年底前行業企業建設用地調查,市財政局、市林業局、市衛計局參與)

(三)提高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利用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相關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力爭2018年底前建成全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藉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加強數據共享,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及趨勢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規劃局、市農業局、市衛計局、市林業局參與)

二、嚴格執行土壤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四)嚴格依法治“土”。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有關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研究制定並加快實施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環保局、市工信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參與)

(五)明確監管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採選、有色金屬冶煉、煤化工、化工、電鍍等行業,省級產糧大縣洛南縣以及商洛市建成區等區域。(市環保局牽頭,市工信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參與)

(六)強化執法力度。充分發揮環境監管網格作用,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爲。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羣衆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市環保局牽頭,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安監局、市林業局參與)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

(七)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根據國家有關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要求,以全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爲依據,按污染程度對農用地進行類別劃定,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爲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爲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爲嚴格管控類。以耕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爲重點確定優先保護區域,明確範圍和麪積,建立優先區域地塊名冊和土壤管理數據庫。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2020年底前,各縣(區)政府完成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劃定結果上報市政府審定後,數據上傳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佈等信息進行更新。逐步開展林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等工作。(市農業局牽頭,市環保局配合,市國土局、市林業局參與)

(八)開展基本農田劃定。按照商洛市耕地生態紅線,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爲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佔用,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按照省上要求完成全市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市國土局牽頭)。省級產糧大縣洛南縣政府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督導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環境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市農業局牽頭)。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區),市政府將進行預警提醒並依法採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水務局參與)

(九)加強優先保護類耕地監管。開展優先保護類耕地土壤環境加密調查,建立例行監測制度。各縣(區)政府要對優先保護類耕地及其周邊污染源進行排查,嚴格源頭污染控制,強化風險管控;禁止在優先保護類耕地內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醫藥、焦化、電鍍、鉛蓄電池製造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農業局、市工信局參與)

(十)推進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各縣(區)政府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訂實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過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確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各級農業部門要加強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大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面積達到省上下達的目標任務。(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局參與)

(十一)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對重度污染耕地要嚴格管制用途,依法將其劃定爲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禁止種植糧食等農作物和牧草,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有序開展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對威脅地下水和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區)政府要制定土壤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達到省上下達的目標任務。(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林業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參與)

(十二)加強林草園地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市農業局牽頭,市林業局參與)。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納入禁牧休牧實施範圍;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的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採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林業局牽頭,市農業局參與)。

四、實施建設用地准入管理

(十三)建立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爲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的縣(區)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爲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的縣(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農業局、市住建局、市國土局、市衛計局參與)

(十四)明確管理措施。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開發利用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嚴格用地准入。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的縣(區)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佈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採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國土局牽頭,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參與)

(十五)落實監管責任。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等,加強土地徵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市國土局牽頭)。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城鄉用地評定標準》等,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爲合理選擇城鄉發展用地提供依據(市規劃局牽頭)。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市環保局牽頭)。用途擬變更爲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重點行業的企業用地達標率達到100%(市國土局牽頭)。(市住建局參與)

五、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

(十六)加強飲用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制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制度,各縣(區)政府應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土壤環境定期監測,在市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陸域一級保護區內,開展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監測。調查水源地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及污染源情況,開展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參與)

(十七)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爲農用地的,有關縣(區)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市農業局牽頭)。各縣(區)政府要加強納入耕地後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市國土局牽頭);依法嚴查向灘塗、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爲;加強對礦山等礦產資源開採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採取防治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參與)

(十八)防範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並提出防範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縣(區)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縣(區)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

(十九)強化空間佈局管控。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佈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擴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佈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佈局和規模。(市發改委牽頭,市工信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參與)

六、加強污染源監管

(二十)嚴格環境准入。嚴格執行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評有關政策規定,對重點規劃環評和有色金屬、皮革製品、石油、煤化工、化工醫藥、鉛蓄電池、採礦選礦、印刷、危險廢物、加油站等可能對土壤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要將土壤環境影響評價作爲環評的重要內容,並監測特徵污染物的土壤環境質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項目對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國土局、市工信局參與)

(二十一)加強企業污染監管。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並向社會公佈;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的土壤環境和產生的污染物進行監測,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各縣(區)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監測結果作爲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要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對超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要掛牌督辦,限期治理,對治理後仍不能達標的企業要堅決關停(市環保局牽頭)。對全市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要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覈,鼓勵和支持企業發展循環經濟(市發改委牽頭)。禁止工礦企業在廢水、廢氣和廢渣處置過程中將污染物向土壤環境轉移;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築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並報所在地的縣(區)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市工信局牽頭)。

(二十二)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商州區、鎮安縣、洛南縣三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集中區域,自2017年起,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市環保局牽頭)。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市安監局牽頭)。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參與)

(二十三)防控涉重金屬行業污染。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並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對涉重金屬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後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並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後產能,完善涉重金屬相關行業准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後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按照計劃和行業標準逐步淘汰落後產能,鼓勵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到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與2013年相比下降10%(市發改委牽頭)。(市工信局參與)

(二十四)規範工業廢物處置。全面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錳渣、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汞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等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並有序實施(市環保局牽頭)。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企業採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並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發改委牽頭)。(市國土局、市工信局、市安監局參與)

(二十五)控制農藥化肥污染。科學施用化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肥料,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高毒、高殘留農藥使用的管理規定,建立農藥包裝容器等廢棄物回收制度。禁止在農業生產中使用含重金屬、難降解有機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經檢驗和安全處理的污水處理廠污泥、清淤底泥、尾礦等。到2020年,我市省級產糧大縣洛南縣、蔬菜基地洛南縣和鎮安縣,推廣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供銷社參與)

(二十六)回收利用廢棄農膜。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爲。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鼓勵廢棄農膜回收和綜合利用。(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質監局、市供銷社參與)

(二十七)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範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開展生豬養殖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鼓勵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參與)

(二十八)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定期監測和評價。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水務局牽頭,市農業局參與)

(二十九)減少生活污染。不斷提升廢棄物資源綜合循環利用水平,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提高收集、利用、處置的專業化、市場化、產業化程度。城鄉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建築垃圾實行集中收集、清運、定點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資源利用率達到30%以上。鼓勵將處理達標後的污泥資源化利用。深入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鎮村由市住建局牽頭、市區及六縣縣城由市城管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參與)

七、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

(三十)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的縣(區)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農業局、市住建局參與)

(三十一)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2017年,以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爲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範。按照先規劃後實施、邊調查邊治理的原則,各縣(區)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農業、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制訂本縣(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確定治理與修復目標、優先區域、主要任務和進度安排,建立項目庫。2017年10月底前,各縣(區)政府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參與)

(三十二)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選擇污染地塊集中分佈的典型區域,有計劃、分步驟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完成省下達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建設任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省上下達的目標任務。(建設用地由市國土局牽頭,農用地由市農業局牽頭,市環保局牽頭綜合協調)

(三十三)強化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同時要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有關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範措施;所在地的縣(區)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後,責任單位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參與)

(三十四)強化目標任務落實。各縣(區)政府要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委託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家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辦法,對本縣(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市環境保護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農業局、市住建局參與)

八、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三十五)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建設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科研基地,鼓勵開展土壤修復與治理、生態恢復與綜合開發、土壤污染與人羣健康風險評價等方面基礎研究,探索生活垃圾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新技術、新模式。在市重點研發計劃中設立土壤污染防治科技重點專項,重點突破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無害化處理等關鍵技術。引進土壤環境保護專家,多途徑培養土壤環境監測學科帶頭人。(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衛計局、市林業局、市環科所參與)

(三十六)加大科研技術推廣應用。根據土壤修復與治理試點情況,對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加大推廣應用。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建設成果轉化平臺。開展技術交流,引進土壤污染風險監測預警、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污染土壤修復再生開發和風險管控策略等先進管理模式和技術。(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工信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衛計局、市林業局、市環科所參與)

(三十七)促進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推動有條件的縣(區)建設產業化示範基地。規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市發改委牽頭,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工商質監局參與)

九、構建土壤環境管理體系

(三十八)完善管理體制。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和跨縣(區)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參與)

(三十九)加大資金投入。充分利用好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積極開展土壤環境監測、調查、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監督管理等工作。各級財政應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重點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涉重金屬企業技術改造等重點項目和優先保護類耕地等重點區域;將農村垃圾收集、清運、處理處置及農村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運行資金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形成長效的資金投入機制。(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國土局、市林業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參與)

(四十)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加強土壤環境監測、執法、應急能力等建設,建立土壤環境應急系統,完善應急預案。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術培訓,全市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每3年開展1輪土壤環境執法人員培訓。(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參與)

(四十一)完善激勵機制。研究制定相關激勵政策,鼓勵、扶持企業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清潔生產、農用資源綜合利用、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項目。(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地稅局、市供銷社參與)

(四十二)吸引社會資本投入。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促進多元融資,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爲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和引導涉重金屬等環境高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發改委牽頭,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人行、市銀監局參與)

(四十三)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公衆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網站、微博、微信平臺等,對超標排放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違法行爲進行監督。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爲提起公益訴訟。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辦理相關案件和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市檢察院牽頭,市中院、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參與)

(四十四)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結合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環境保護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發揮“三秦環保世紀行”“行風熱線”等作用,支持環保志願團體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樹立保護土壤人人有責的意識,營造土壤環境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的生產生活方式。(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科協、市教育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文廣局、市糧食局參與)

十、強化責任體系

(四十五)明確政府主體責任。各縣(區)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各縣(區)政府2017年5月底前,分別制訂並公佈本行政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明確責任主體;每年要制定年度實施方案,明確重點任務實施進度。(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參與)

(四十六)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配合牽頭部門,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環境保護局要抓好統籌協調,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全市工作進展情況報市政府;各縣(區)政府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縣(區)工作進展情況報市環境保護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參與)

(四十七)落實企業責任。排污企業要嚴格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範等責任,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監測與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重點企業要帶頭落實。(市環保局牽頭,市工信局、市國土局參與)

(四十八)實行目標責任制。市政府與各縣(區)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縣(區)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從2017年開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每年度對各縣(區)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況進行督查和評估;2020年,對本工作方案落實情況進行考覈,評估和考覈結果作爲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覈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考覈辦、市審計局參與)

評估和考覈結果作爲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市財政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覈的縣(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約談有關縣(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羣衆反映強烈的縣(區),約談有關縣(區)政府及市、縣(區)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按照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要終身追究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參與)

  【2017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計劃2】

爲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的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方案。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系列部署要求,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以保護土壤環境質量爲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爲出發點,以風險管控和安全利用爲主線,堅持預防爲主、保護優先,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衆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確保全縣土壤環境質量“不能下降、只能更好”,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持久動力。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縣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良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縣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8%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8%以上。

一、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一)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詳查。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爲重點,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詳查,2018年底前完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佈和污染程度;2020年前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全面排查在產企業和關閉搬遷企業,開展潛在污染地塊基礎信息收集和初步採樣調查,摸清土壤污染狀況及污染地塊分佈,初步掌握污染地塊環境風險情況,建立污染地塊清單和優先管控名錄。調查精度根據區域超標程度和污染源類型差異,重點區域達到100畝,一般區域達到1500畝;測試項目包括土壤基本理化性質、土壤常量及微量金屬元素、有機污染物以及特徵污染物項目。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普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環城委牽頭,財政局、國土局、農業局、衛生局等參與,各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鎮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構建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2017年底前,根據海南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改革與建設方案,完成包括基礎點位、風險點位和背景點位在內的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縣控監測點位佈設,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全覆蓋。2020年底前,充分發揮農業、地質等行業監測網作用,以重點企業、固廢處置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主要農產品基地爲主要對象,佈設土壤環境質量省控監測點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重點區域全覆蓋。根據監測點位類別,按2~10年的監測頻率定期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環城委牽頭,發改委、財政局、農業局、國土局、工科局等參與)

(三)建立土壤環境信息綜合管理平臺。利用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相關數據,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標準和要求,建立全縣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涵蓋土壤環境質量、農產品品質、灌溉水水質、地下水和地表水水質,構建全縣土壤環境信息化綜合管理平臺,2020年底前初步建成可實現數據動態更新的數據庫。加強數據共享,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環城委牽頭,發改委、教育局、工科局、農業局、國土局、住建局、衛生局、林業局等參與)

二、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四)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爲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爲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爲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爲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爲重點,分別採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國家即將發佈的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爲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園地等其它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2025年前完成。(環城委、農業局牽頭,國土局、林業局等參與)

(五)控制和減緩農用地土壤酸化。綜合應用穩定水田比例、降低複種指數、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水旱輪作、糧蔬輪作、測土配方施肥等措施,提高土壤有機質含量,控制和減緩土壤酸化。到2020年,全縣農用地土壤有機質含量提高10%。(農業局牽頭,國土局、環城委等參與)

(六)加大優先保護類農用地保護力度。按照定安縣耕地生態紅線,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爲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佔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施肥過度、濫用農藥等不當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鎮,縣政府將進行預警提醒並依法採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2017年底前完成定安縣土壤環境保護方案,劃定優先保護耕地,頒佈優先保護地塊邊界、面積、管護責任主體、管護措施。(國土局、農業局牽頭,發改委、環城委、水務局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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