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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卡遺失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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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卡遺失證明 證明書

印鑑卡遺失證明
印鑑卡遺失證明
印鑑卡是單位身份、賬戶的證明。印鑑卡上的簽章必須是《企業預先覈准名稱通知書》中記載的全部出資人,且是單位客戶與銀行在《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單位出資的加蓋其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個人出資的可簽字或蓋章。《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的甲方名稱與甲方(簽章)和預留銀行印鑑必須保持一致。
一、印鑑卡分爲正卡和副卡,均應加印防僞標誌及編號(正、副卡編號一致),正卡一張,由印鑑初審人員保管使用,副卡二張,其中一張由印鑑複審人員保管使用,一張由銀行受理簽章後退開戶單位。需要增加副卡留作後臺或會計主管、會計稽覈人員使用的,由各一級分行自定,但每張卡用途要固定。開戶單位留存的副卡,在更換印鑑或銷戶時應予交回。
二、空白印鑑卡爲重要空白憑證,按規定管理。每套以假定單價1元列表外科目覈算。
三、單位申請開戶時,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後,由開銷戶經辦人員發給開戶單位空白印鑑卡,同時登記“重要空白憑證登記簿”,並由開戶單位簽收。
四、開戶單位在印鑑卡正卡、副卡上填寫規定內容(帳號一欄由銀行填寫)並簽章後送開戶銀行。開戶銀行開銷戶經辦人員要對印鑑卡的防僞標誌、編號及各項內容進行覈對,在確認印鑑卡真實、內容完整且正、副卡一致的情況下填上帳號,經會計主管人員審覈並在印鑑卡上簽字後,將應由開戶單位留存的印鑑卡送有關人員在印鑑卡背面加蓋開戶銀行會計“業務專用章”後,退開戶單位,其他正、副卡分送有關人員保管使用。並在開銷戶登記簿備註欄登記印鑑卡號碼。
五、初審及複審人員不得將自己保管的印鑑卡出借他人使用,臨時離崗時,要將印鑑卡分別裝箱上鎖,下班後要將印鑑卡分別裝箱上鎖放入保險櫃(箱)保管。初審或複審人員請假離崗要嚴格按照規定與接收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並登記“臨時離崗交接登記簿”。
六、開戶單位更換印鑑(應出具單位證明)或銷戶時,將留存的原印鑑副卡交開戶銀行,若開戶單位將原印鑑副卡丟失,要出具書面證明說明原因,經銀行會計負責人批准後,方可辦理更換印鑑或銷戶手續。開戶銀行開銷戶經辦人員接到單位更換印鑑證明及原印鑑副卡後,在與開銷戶登記簿上記載的號碼及初審、複審人員保管的正、副卡覈對無誤後辦理銷戶手續或參照前述三、四的規定辦理更換印鑑手續。初審及複審人員對更換印鑑的在接到新印鑑正、副卡後應換出原印鑑正、副卡,對銷戶的撤出原印鑑正、副卡。開銷戶經辦人員收妥全套原印鑑卡,加蓋“已更換”
或“已銷戶”章後,交給會計綜合人員與當日憑證一起裝訂保管。對單位在新印鑑啓用前簽發的票據,按新印鑑卡背面的舊印鑑進行驗櫻
七、在單位開戶、銷戶或更換印鑑時,開銷戶經辦人員、初審及複審人員對收到的印鑑正、副卡應認真審查,開銷戶經辦人員要及時登記“開銷戶登記簿”,初審及複審人員要及時登記“印鑑卡使用情況登記簿”(附件二)。
八、作廢的印鑑卡(單位取走未送回、填錯或蓋錯章等),開戶銀行開銷戶經辦人員要負責收回,並在卡上蓋作廢章,確實收不回的要作出書面說明,經會計負責人簽章後作爲作廢銷號的依據,登記“作廢重要空白憑證登記簿”,並註明作廢原因。作廢的印鑑卡要專夾保管,定期按重要單證的銷燬辦法組織銷燬處理。
九、對空白印鑑卡要按重要單證的保管要求定期進行盤點、檢查,使用中的正、副印鑑卡要經常進行檢查覈對(每月至少一次),覈對情況要作出登記,並由會計主管人員簽字確認。
十、堅持雙人驗印,初審人員與複審人員不得將印鑑正、副卡交叉使用保管。爲減輕驗印的工作量,業務量大的行,應積極創造條件運用“圖章印鑑識別系統”驗櫻使用“圖章印鑑識別系統”驗印的行處,印鑑的錄入應由會計主管人員和開銷戶經辦人員雙人操作,對簽字印鑑可採勸圖章印鑑識別系統”結合手工的驗印方法進行。運用“圖章印鑑識別系統”驗印的管理規定,總行將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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