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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刑重賦成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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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音:fán xíng zhng fù

繁刑重賦成語解釋

簡拼:fxzf

類型:貶義成語

結構:聯合式成語

用法:作主語、賓語、定語;用於政策等。

出處:宋·蘇軾《東坡志林》第五卷:“齊景公不繁刑重賦,雖有田氏,齊不可取。”

解釋:過重的刑罰和繁多的賦稅。

示例:在刑罰的適用中,儒家強調慎刑、罰刑相當,期望通過“刑罰適中”發揮刑罰的預防犯罪作用:法家略持重刑厚賞,尤其強調重刑對預防犯罪的作用,甚至認爲只有“繁刑重賦” 、 “刑用於將過” ,才能從根本上杜絕犯罪。

吾讀《春秋》以下史而得七人焉,皆盛德之事,可以爲萬世法,又得八人焉,皆反是,可以爲萬世戒,故具論之。太公之治齊也,舉賢而上功。周公曰:「後世必有篡弒之臣。」天下誦之,齊其知之矣。田敬仲之始生也,周史筮之,其奔齊矣,齊懿氏卜之,皆知其當有齊國也。篡弒之疑,蓋萃於敬仲矣,然桓公、管仲不以是廢之,乃欲以爲卿,非盛德能如此乎?故吾以爲楚成王知晉之必霸而不殺重耳,漢高祖知東南之必亂而不殺吳王濞,晉武帝聞齊王攸之言而不殺劉元海,苻堅信王猛而不殺慕容垂,唐明皇用張九齡而不殺安祿山,皆盛德之事也。而世之論者,則以爲此七人者皆失於不殺以啓亂,吾以謂不然。七人者皆自有以致敗亡,非不殺之過也。齊景公不繁刑重賦,雖有田氏,齊不可取;楚成王不用子玉,雖有晉文公,兵不敗;漢景帝不害吳太子,不用晁錯,雖有吳王濞,無自發;晉武帝不立孝惠,雖有劉元海,不能亂;苻堅不貪江左,雖有慕容垂,不能叛;明皇不用李林甫、楊國忠,雖有安祿山,亦何能爲?秦之由余,漢之金日磾,唐之李光弼、渾瑊之流,皆蕃種也,何負於中國哉?而獨殺元海、祿山!且夫自今而言之,則元海、祿山死有餘罪,自當時而言之,則不免爲殺無罪。豈有天子殺無罪而不得罪於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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