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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中的珠海110”手抄報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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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110”手抄報設計內容】

  公安名稱使用

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有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稱呼開始在一些場合恢復使用,並得到迅速推廣,直至1995年頒佈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準確的稱呼應爲“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範的。即使是機構的名稱,單從字面的含義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觀、易理解一些,能夠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時的詞彙障礙;同時也更符合邏輯。

社會整體(包括社會秩序、公共財產、公民權利等)的治安,“公安”意思同“警察”或“警政”。維護公共治安就叫公安,警察也包括公安的意思。包括我國在內,世界上有少數國家這樣稱呼,國際上一般統稱"警察"。

  公安的性質

而公安機關是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着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司法體系的一部分。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的主要職責

公安機關(警方)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爲;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公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衆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公安的警種鑑別

公安和警察:公安是警察的一種,警察包括公安、司法警察、國家安全警察、監獄警察等 。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二款[1])在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爲了從名稱上與僞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佈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在習慣上,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常被直接稱呼爲“公安”。從上文可知,公安機關正式在編人員都屬於人民警察。

公安局和警察局:和國外大部分國家不同的是,在中國,警察二字並非獨指負責社會治安管理的執法人員,而是如上文所述,包括了公安在內的多個部門的警察。當下國內某些媒體、媒體從業人員和羣衆喜歡稱公安局及其下屬派出所稱爲“警局”、“警署”,這是不合適的。一、公安、公安機關是國家機構的正式名稱,不容更改;二、警局、警署之類稱呼並不能真實切合國內實際情況,國內多個機構擁有警察,獨稱公安機關爲警局,則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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