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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教育2015手抄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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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教育辦報內容:國防教育相關法律責任

國防教育2015手抄報內容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挪用、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防教育的手抄報

第三十五條 侵佔、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損毀展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有關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有前款所列行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的,或者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財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

第三十七條 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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