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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駐人員進出境自用機動車輛辦理須知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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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駐人員進出境自用機動車輛辦理須知 規章制度

“常駐人員”指經公安部門批准進境並在境內連續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滿後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國公民、港澳台地區人員、華僑,適用於在國(私)有企業(公司)長期工作非居民長期旅客。具體指境外企業、新聞機構、經貿機構、文化團體及其他境外法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在境內設立的並在海關備案的常設機構內的工作人員;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內的人員;入境長期工作的專家。常駐人員可以進境機動車輛,每人限1輛。經申請准予進境的機動車輛海關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徵税。
一、提出申請
常駐人員進出境自用機動車輛,應當由本人或其委託的報關企業向金華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委託他人辦理的,需出具有委託雙方親筆簽名的書面委託材料,並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件。
二、進境手續
上述人員辦理進境機動車輛審批手續,必須確認車輛到港後,列明車輛情況,再到海關提出申請,填寫《自用物品申請表》(下稱《申請表》),一式四份,並本人簽字後交海關,同時向海關交驗下列單證正本及複印件:
金華海關自接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答覆。
1、身份證件:申請人有效《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2、工作證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發的《外國人就業證》、《台港澳地區人員就業證》、外國專家局制發的《外國專家證》、外交部制發的《外國常駐記者證》等證件;
3、所在常駐機構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常駐機構備案證》、外商投資企業的《自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明書》;
4、長期居留證件:護照上的長期居留證,或公安部門制發的《暫住證》,在停止發放《暫住證》的地區,對上述人員的常駐身份,各關可憑其長期居住地公安局(或者派出所)出具的長期居住證明予以確認;
4、提單、裝箱單等相關單證;
5、聘用單位出具的證明;
6、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三、出境手續
基本手續與辦理進境手續相同。常駐人員申請將原進境機動車輛復運出境的,持原《進境自用物品申請書》向金華海關申請審批後,由杭州海關在審核批准後開具《領/銷牌照通知書》,常駐人員憑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牌照手續。金華海關收到《領/銷牌照通知書》回執聯後應將牌照註銷情況在《申請表》上批註。
三、受理期限
專家以外的常駐人員申請進境機動車輛時,金華海關自接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答覆。
四、金華海關將簽發的《申請表》第一、二聯製成關封,郵寄至進出境地海關,或經海關批准的申請人持海關關封,海關關封由進出境地海關拆驗。申請人自行或委託報關行在進出境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五、已辦結報關手續的申請人,持進出境海關已批註的《申請表》第一聯製成的回執關封,回到金華海關進行登記備核。常駐人員進境機動車輛,應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攜帶進境的機動車,持進境海關的回執關封和原辦理進境審批的相關材料(正本)到杭州海關監管處行郵監管科,申領《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辦理機動車輛牌照申領手續。“機動車輛”是指摩托車、小轎車、越野車、9座及以下的小客車。
六、監管期限
常駐人員徵税進境的自用車輛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結車輛登記手續之日起1年後,方可准予轉讓過户。常駐人員轉讓徵税進境自用車輛,應當事先向其杭州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交驗身份證件、長期居留證件、進境機動車輛《機動車輛行駛證》、所在常駐機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常駐機構備案證》或者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的《自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明書》。杭州海關核准後,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常駐人員憑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車輛轉讓過户手續;對未滿1年或者無法提供有關單證的,海關一律不準轉讓。
七、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XX年6月26日發佈,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XX年6月16日海關總署令第116號發佈,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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