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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國家憲法日:法制教育手抄報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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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居於至高無上的地位,被稱為“法律的法律”,或“母法”。下面分享一些關於國家憲法日的手抄報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6年國家憲法日:法制教育手抄報圖片

【關於國家憲法日的手抄報設計內容】

一、我國憲法的沿革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第一屆、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於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後制定、頒佈了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臨時憲法。1949年頒佈的《共同綱領》,包括序言和七章共60條,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起到臨時憲法的作用,為憲法訂立奠定了基礎。

2)第一部憲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共106條。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上第一部憲法,在《共同綱領》基礎上修改、制定,為我國後來的民主建設與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

3) 第二部憲法。1975年1月17日,由第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頒佈,共4章30條。

4) 第三部憲法。1978年3月5日,由第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頒佈,共4章60條。

5) 第四部憲法。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頒佈,共並分別於:

----1988.04.12 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修正案”

----1993.03.29 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修正案”

----1999.03.15 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修正案”

----2004.03.14 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修正案”

二、我國現行憲法的制定過程特點

1980年下半年,在葉劍英委員長直接主持下,我國開始對憲法進行大規模、全局性的修訂。經過兩年多的討論、修改,並經過全民討論,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現行憲法)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並頒佈。第四部憲法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總結了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經驗,並吸收了國際經驗,是一部有中國特色、適應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範圍、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等。

現行憲法的根本特點是,規定了我國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確定了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基本方針,確立了憲法的最高權威性——全國各族人民和一切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部憲法分為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歌、國徽、首都五個部分,共4章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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