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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税收共成長手抄報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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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税收和税收籌劃

每個人人生活在這個物質世界裏,其實每時每刻都沒有逃脱“税收”這兩個字。就像沒有辦法逃避死亡一樣,税收也是無可避免的。 不過,現實生活之中,人們對税收的認識往往產生錯覺,認為生活中並不是每個人都在納税。有些人片面的認為,我們國家廢除了幾千年的農業税以後,農民就不用交税了,其實並不然。在個人所得税方面只要達到徵税的標準,還是要徵個人所得税,購買捲煙、白酒、啤酒等日常應徵消費税的消費品,還是要被徵消費税,只不過消費税是價內税,直接含在商品價格內,所以看起來你沒有繳税,其實已經繳納啦!

不論是誰,只要你付錢買東西,就有可能承擔了税款,為國家做了貢獻。你現在可能恍然大悟:原來税收真的無處不在啊!這話算是説對了,税收就在我們身邊,滲透在我們日常生活的細節中。我們國家的税收可以説是“取之於民”,這裏的“民”,就是指你和我這樣的老百姓, 你和我都是國家税收收入的重要貢獻者! 2012年全國財政收入逾 11.7 萬億,同比增長12.8%。當然,這都是我們納税人做的貢獻。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會不知不覺得就履行了納税義務。一般來説,中國的税收大部分都是企業繳納的,但企業繳納的税收尤其流轉税是可以轉嫁的。中國的流轉税包括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和關税,它們都是商品流通環節徵收的税種。由於我國税制以含價税為主體,即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中包含着國家收取的税款。換句話説, 你看到的商品價格主要是由生產商品的成本費用或商家的進價、廠商的利潤、國家收取的税金三部分組成,税金不僅是增值税、消費税和營業税,還要附徵一定數額的城建税和教育費附加,因此老百姓在購買商品和服務的同時,也為其中包括的税收掏了腰包。

其實就算你無意中掏了腰包也不必介意,如果你身在城市,寬闊的街道、明亮的路燈、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甚至於用來製造你呼吸所需要的氧氣的綠化林,這些費用全來自於國家税收。如果你身在農村,農村醫療改革體系、家電下鄉補貼、健全的安全保衞體系,這些費用全來自於國家税收。我們國家的税收可以説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造福於民”,這裏的“民”,就是指你和我這樣的老百姓,你和我都是國家税收收入的受益者。因此税收的造福於民的做法也是有其隱蔽性,如果沒有進行税收知識的宣傳,恐怕很多人認為這是政府的福利吧,其實這是納税人自己給自己發的福利,只不過是以國家的税收形式強制徵收,強制發放而已。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依法納税的義務,這一義務誰也躲不掉。但在老百姓承擔納税義務的同時,也要做個明白的納税人。對於税收,不要恐懼,也不要認為與自己無關。只要你 努力工作,自主花錢、依法納税,那麼你在為國家税收做貢獻的同時,就能享受國家税收給你帶來的回報!生活中的税收就是這樣的存在於我們的衣食住行用之中。學習了生活中的税收學,讓我們對税收有了新的理解,也學會了如何儘自己應盡的義務和享受應該的權利。

説完了生活中的税收學,我們有應盡的義務,但是這也是在遵循税法規定的基礎上,充分學習和利用已知的規則,為自己的合法利益做鬥爭,這就是我們日常提到的税收籌劃。談到税收籌劃,我們介紹一下相關的博弈論知識。可以以一個利用税法空白進行避税的例子説明避税的博弈過程。利用税法中的空白減輕税負,屬於避税的範疇。這種籌劃過程實質上是

政府與企業之間進行的一種雙人動態博弈。企業作為博弈的一方,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為原則,積極尋找税法空白,並利用税法空白安排自己的經濟活動政府部門作為博弈一方,屬於後行動者,在觀察到企業的行動之後,也會發現税法中的空白,從而通過完備税法的方式做出反應。因為雙方存在利益衝突,這種博弈過程會一直進行下去。

在此處,我主要介紹個人所得税的税收籌劃,因為這個税種與人們的利益關係最為密切,也是大夥最為關注的税。那麼閒説一下我們現行的個人所得税的特點。

1. 關於課税模式籌劃 。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税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税課税模式,即對納税人不同類型的納税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税率 、扣除標準和減免優惠,把個人的十一項所得作為課税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户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股息利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不同的項目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適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計税方法,使得納税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收入情況,充分利用起徵點、免徵額等,選取搭配不同的納税方案,既符合納税人的實際情況,又符合税法規定為納税人提供了合理的潛在的籌劃空間。

2. 關於徵税範圍籌劃。我國現實生活中的個人所得從形式和來源上看多種多樣,並呈現不斷髮展的趨勢,既有現金、實物、有價證劵等,又有得到的勞務,服務和各種福利獎勵等,為我們進行納税籌劃提供了現實的可能性。納税人通過對各種計税依據的搭配,各種税收方案的比較,進而選擇税負較輕的方案,減少納税人的現金流出,合理安排收支形式,增加可支配資金,獲得最大收益。

3. 關於税率設計籌劃。現行個人所得税將收入分為十一類,按不同的税率徵收,通過納税人的合理選擇,使同樣數額的收入因其來源不同而納税不同。如工資薪金所得的九級累進税率,從最低5%到最高 45%,隨着税率累進的檔次越高,應繳税款的區別也越大,為納税人選擇最小化税率,縮小計税依據來進行納税籌劃提供了依據。

4. 關於税收優惠籌劃。在我國個人所得税法中,規定了大量税收減免、優惠項目,如國債利息、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保險賠、軍人的專業費、復員費等等,這些税收減免優惠項目都為納税人從事減免税項目,減輕税負提供了可能性。

針對這些特點,我們可以從以下方面來對個人所得税進行籌劃。年終獎金税收籌劃;外籍人士工資薪金籌劃;不同所得形式的轉換;利用國家税法優惠政策籌劃。這裏我們先介紹一下年終獎金税收籌劃點,再舉一個年終獎金税收籌劃的案例。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計税辦法如下:先將僱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 “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 ”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適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公式如下:(1)如果僱員當月 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税額 = 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 * 適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數(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税額 = (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 - 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 適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數。(3)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下面根據上述理論舉出實際的案例。

中國公民劉某採用全年工資獎金包乾制,其2009年全年工資薪金總計48000元,財務部提供了四種發放方式,試分析哪種方式對李某最有利?(1)每月工資4000 元(2)每月工資2000元,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24000元。(3)每月工資 1000 元,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 36000 元(4)每月工資 3000 元,每個季度末發放季度獎金 3000 元。

解答:(1)應納所得税為[(4000- 2000)*10%- 25]*12=2100 元

(2)應納所得税為[(2000- 2000)*0%]*12+24000*10%- 25=2375 元

(3)應納所得税為[(36000+1000- 2000)*15%- 125]=5125 元

(4)應納所得税為[(3000- 2000)*10%- 25]*8+ [(3000+3000- 2000)*15%-125]*4=2500元

由此可見,劉某應選擇第一種方式。這也是一般所説的收入時間均衡法,即將收入在各月均衡分配,防止各月收入差異過大,使得隨着應納税所得額的增加,税率不斷增加,造成高收入月份應納税額明顯過高的情況發生,所以將獎金平均分攤可以獲得節税的好處。

因此,對於税收籌劃的學習將會給大家帶來一些意想不到的收益,當然這些理論也不是一直適用的,税法每年的變動頻繁,有可能今年的税收籌劃點經過變動已經不能再籌劃了,這個時候會造成偷税漏税的風險,所以一定要隨時關注税法的最新變化。總之,學習了生活中的税收學和税收籌劃這門課,讓我收穫頗多,非常感謝老師辛勤的付出!

拓展延續

税法的概念與特徵:

税法就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税收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税法的調整對象就是税收關係,是指税法主體在各種税收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係的總和。按照是否屬於税收徵納關係的標準,可以將税收關係簡單地分為税收徵納關係和其他税收關係。

税法不是單純意義上的實體法或程序法,而是實體性法律規範和程序性法律規範的統一體。税法的特徵如下:

税收立法權限的多層次性和表現形式的多樣性。

税收法規結構的規範性。

税法的相對穩定性和適當靈活性。

實體性規範和程序性規範的統一性。

税法的效力

(一)税法的對人效力

税法的對人效力是指受税法規範和約束的納税人的範圍,包括納税個人和納税單位。税法對人的效力涉及到一國的税收管轄權問題。一般而言,一個主權國家主要參照下列原則來確定本國的税收管轄權。

屬地主義原則,以納税人的納税行為是否發生在本國領域內作為是否徵税的標準,而不論納税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

屬人主義原則,以納税人是否具有本國國籍為標準,確定是否徵税,而不論納税人的納税行為是發生在本國領域之內還是之外。

折衷主義原則,是兼顧屬地主義原則和屬人主義原則的一種結合性原則。

(二)税法的空間效力

税法的空間效力是指税法的法律強制力所能達到的地域範圍,一般分為中央税法的空間效力和地方税法的空間效力。

中央税法的空間效力。所謂中央税法,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税收法律和由國務院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制定的普遍有效的税收行政法規。

地方税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地方性税收法規僅在本地方行政管轄區域內有效。

當然,根據國際公約或者雙邊協定以及我國有關法律,雖在我國領域範圍內但享有税收豁免權的區域除外,如外國使館區等。

(三)税法的時間效力

税法的時間效力是指税法生效和失效的時間,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我國,税法實施的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

實施時間滯後於公佈時間;

實施時間和公佈時間一致;

實施在前,公佈在後。

前兩種情況普遍存在,第三種情況較為特殊,一般不予採納。

税法的失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客觀廢止,即舊的税法規範由於失去其存在的客觀條件而當然廢止;

規定廢止,即新税法規範明文規定在新法生效力原則,新税法或修改過的税法實施,舊税法就自行廢止,而不再在新法條文中明文規定舊法的無效;

牴觸廢止,即新税法確認與其相牴觸的部分税法規範被廢止。

税法的溯及力是税法效力問題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各國有關法律溯及力的規定較為複雜,概括起來有從舊原則、從新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從新兼從輕原則等四大基本原則,而這四大原則在我國税法中均有所體現。但是,一般而言,税收實體法都採取從舊原則,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收程序法均採取從新原則。

課税的理論依據

納税人為什麼必須繳納税收,即課税依據的問題,自17世紀以來,西方許多經濟學家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討論,從而形成了有關課税依據的理論。

1.公需説。該説也稱公共福利説,起源於17世紀德國官房學派。公需説從國家職能出發,認為國家職能在於滿足公共需要,增進公共福利,為此需要支出費用。税收就是實現這種職能的物質條件,國家及公共團體是為了充實公共需要才要求人民納税的。

2.交換説。該説也稱買賣交易説、均等説、利益説或代價説,始於18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初期,由於國家契約主義發展而逐漸形成。

交換説以自由主義的國家學説和個人主義為基礎,認為國家和個人是各自獨立平等的實體,因國家的活動而使人民受益,人民就應當向國家提供金錢,税收就是這兩者的交換。

3.義務説。該説起源於19世紀英國所倡導的税收犧牲學説,經德國社會政策學派瓦格納進一步完善,強調國家的權力。為了實現其職能,國家必須強制課徵税收,否則個人生活就無法想象。對於納税人來説,納税是強制義務。

4.經濟調節説。是西方資本主義發展到國家壟斷階段以後產生的、以凱恩斯主義為代表的理論觀點。這種學説認為,西方社會的市場經濟機制失靈,不能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和經濟的穩定與增長,因此需要社會政策予以矯正。税收是國家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完善市場機制、調節國民經濟運行的重要工具之一。因此,税收除實施聚集財政收入等基本職能外,還對國家有效調整資源配置,實現資源有效利用,調節國民收入與財富的分配,增進社會的福利,刺激有效需求,調節社會總供求及產業結構、地區平衡、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等宏觀經濟政策目標發揮作用。

税法的作用:

税法是税收基本職能得以實現的法律保障

税法是調整税收關係,保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税收秩序的法律準則

税法是貫徹和執行國家政策的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

税法是維護國家税收主權的法律依據

税法對税收法律關係主體起到教育和宣傳作用

税法的基本原則概述

所謂税法的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税收關係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貫穿税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全過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

(一)税收法定原則

税收法定是税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或稱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則,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税法上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正因為如此,各國憲法一般也多對其加以規定。我國憲法既未對財政税收制度作專門的規定,也未對税收立法權作專門的規定,僅是在公民的基本義務方面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税的義務”,故而税收法定主義在憲法上未得到明確的肯定。

税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國內學者一般認為由以下三項具體原則組成:

1.課税要素法定原則。

2.課税要素明確原則。

3.徵税合法性原則。

(二)税收公平原則

在現代各國的税收法律關係中,納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有學者認為,税收公平原則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憲法原則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體體現。至於何謂公平,不同歷史時期的學者的認識也是處於不斷髮展之中的。在拋棄絕對公平地按人頭或其他定額標準徵税的主張後,税收學界對公平原則的理解主要有兩派,一為受益説,一為負擔能力説。

在受益説中,水平公平是指凡自政府得到相同利益者應負擔相同的税收,垂直公平是指凡自政府所得利益不同者應負擔不同的税收。

負擔能力説的代表人是穆勒和皮古,他們引入相對犧牲的概念,認為凡具有相同納税能力者應負擔相同的税收,不同納税能力者應負擔不同的税收。這個觀點被税法學界和税收立法者引進税法的觀念中,並發展成税法上體現税收公平原則的`量能課税原則。

所謂税收負擔能力,是指各納税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其基礎有所得、財產和消費三種。

(三)税收效率原則

在一般含義上,税收效率原則所要求的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税收收入,並利用税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税收對經濟發展的妨礙。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從徵税費用和納税費用方面來考察。

徵税費用是指税務部門在徵税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費用。這些費用佔所徵税額的比重即為徵税效率。徵税效率的高低和税務人員本身的工作效率又是密切相關的。而且對不同的税種,其徵税效率也會存在很大的差異。

納税費用是納税人依法辦理納税事務所發生的費用。相對於徵税費用,納税費用的計算比較困難,如將納税申報的時間折算成貨幣,這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又如,由於徵税使納税人憂慮不安,實際上付出了心理費用。因此,有人把納税費用稱為税收隱蔽費用。從數量方面看,穆斯格雷夫認為,納税費用通常要大於徵税費用。

税收的經濟效率的主旨在於如何通過優化税制,儘可能地減少税收對社會經濟的不良影響,或者最大程度地促進社會經濟良性發展。處在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經濟體制背景下的學 者對這個問題有着不同的答案。

(四)税收社會政策原則

税法的社會政策原則是指税法是國家用以推行各種社會政策,主要是經濟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實質就是税收的經濟基本職能的法律原則化。這一原則主要是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進入壟斷階段以後才提出並隨即為各國普遍奉行的税法基本原則。

社會政策原則確立以後,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特別是税收公平主義原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約和影響。如何衡量税收公平,不僅要看各納税人的負擔能力,還要考慮社會全局和整體利益。社會政策原則的確定及其對税收公平主義原則的影響,是税法基本原則在現代以來發生的重大變化之一。

税法的要素:

税法要素,又稱課税要素,是指各種單行税種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構成要素的總稱。

一、納税人

納税人,又稱納税義務人,是指税法規定的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一個税種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國家到底對誰徵税的問題,如我國《個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和《企業所得税條例》(僅適用於內資企業),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資源税以及印花税等暫行條例的第1條規定的都是該税種的納税義務人的範圍。

必須明確納税人同以下兩個概念的區別:

納税人有別於扣繳義務人,二者共同構成納税主體。

納税人不一定就是負税人。負税人是經濟學上的納税主體,即税收的實際負擔者。

二、徵税對象

徵税對象,又稱課税對象,是指税法規定對什麼徵税。徵税對象是各個税種間相互區別的根本標誌。

徵税對象按其性質的不同,通常劃分為以下四大類:

流轉額,包括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

所得額或收益額,包括總收益額和純收益額;

財產,即法律規定的特定範圍的財產,如房產、車船等;

行為,即法律規定的特定性質的行為,如屠宰行為等。

我國税種法就是根據以上標準,相應劃分為四大類共23種税。

與徵税對象相關的有以下幾個概念,應當明確它們之間的聯繫。

1.計税依據。計税依據又稱徵税基數或税基,是指計算應納税額的依據。徵税對象體現對什麼徵税,屬於質的規定性,計税依據則是從量上來限定徵税對象,屬於量的規定性。計税依據按照計量單位的性質劃分,有兩種情況:多數情況下是從價計徵,即按徵税對象的貨幣價值計算;另一種是從量計徵,即直接按徵税對象的自然單位計算。

2.税源和税本。税源是指税收的最終經濟來源;税本是指產生税源的物質要素和基礎條件。有的税種的徵税對象與税源是一致的,如各種所得税,其徵税對象和税源都是納税人取得的所得或純收入;有的税種的徵税對象和税源又不相同,如各種財產税,徵税對象是應税財產的數量或價值,税源卻是財產帶來的收益。税源是税本之果,有税本才有税源,有税源才有税收。

3.税目。税目又稱徵税品目,是指税法規定的某種税的徵税對象的具體範圍,是徵税對象在質上的具體化,代表了徵税對象的廣度。税目並非每一税種法都須具備的內容。有些税種的徵税對象簡單、明確,無進一步劃分税目的必要,如房產使用税。當某一税種的徵税對象範圍較廣、內容複雜時,才將其劃分為税目以明確界定。劃分税目是立法技術上的需要,便於税法的實際操作。同時,規定税目也是貫徹一定時期國家税收政策的需要。對在性質上屬徵税對象但沒有列舉為税目的,不能徵税。税目的指定方法可分為列舉法和概括法兩種。列舉法是按照每一種商品或經營項目分別設計税目,必要時還可以在税目之下劃分若干細目。概括法是對同一徵税對象用集中概括的方法將其分類歸併。列舉法和概括法各有優缺點,應配合運用。

三、税率

税率是應納税額與徵税對象或計税依據之間的比例,是計算應納税額的尺度,反映了徵税的深度。在徵税對象既定的情況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税人税收負擔的輕重,反映了國家和各個納税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同時也反映了一定時期內國家税收政策的要求。因此,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是衡量國家税收負擔是否適當的標誌。

(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對同一徵税對象不管數額大小,均採取同一比例的税率,一般適用於對流轉額等徵税對象課税。比例税率的特點是就同一徵税對象的不同納税人而言,其税收負擔相等;同時計算簡便,符合税收效率原則。比例税率又包括以下三種:

1.單一比例税率,即對同一徵税對象的所有納税人都適用同一比例税率。如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第5條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的企業所得税税率為30%,地方所得税税率為3%,合起來為33%的單一比例税率。

2.差別比例税率,即對同一徵税對象的不同納税人適用不同的比例徵税。根據我國現行税法,又分別因產品、行業和地區的不同將差別比例税率劃分為:

(1)產品差別比例税率,即對不同產品分別適和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產品採用同一比例税率,如消費税、關税等;

(2)行業差別比例税率,即對不同行業分別適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行業採用同一比例税率,如營業税等;

(3)地區差別比例税率,即區分不同的地區分別適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地區採用同一比例税率。

3.幅度比例税率,指税法只規定一個具有上下限的幅度税率,具體税率授權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該幅度內予以確定。

(二)累進税率

累進税率是指隨徵税對象數額的增多而相應逐級遞增的税率。具體而言,就是把徵税對象按數額大小劃分為若干個等級並相應設置每一等級的税率。一般適用於對所得和財產的課税。累進税率在適用於對所得徵税時,體現了税收的縱向公平,有利於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

1.全額累進税率,是指對同一徵税對象的全部數額都按與之相應的最高等級的税率計徵,也就是在徵税對象數額增加到需要提高一個等級時,應就全部徵税對象按高一級税率計算應納税額。這樣,一定的徵税對象的數額只適用於一個等級的税率。

2.超額累進税率,是指把徵税對象按其數額由小到大分解為若干個等級,每個等級的徵税對象分別適用該等級相應的税率。這時,一定徵税對象的數額會同時適用幾個等級的税率。其計算税款的方法就是,每個等級的徵税對象的應税數額與該等級適用的税率相乘,得出該等級的應納税額,然後將各等級應納税額累計相加,即為該徵税對象的應納税總額。

3.全率累進税率,是指按照一定的相對量(比率)制定分級全率累進表,計税時按納税人的徵税對象相對量確定適用税率,全部徵税對象與適用税率的乘積,即為應納税額。全率累進税率與全額累進税率原理相同,只是累進的依據不同,前者為徵税對象的某種比率,如銷售利潤率等,後者是徵税對象的數額。

4.超率累進税率,是指對納税人的全部徵税對象,按税率表規定的相對量級距,劃分為若干段分別適用不同的税率,各段應納税額的總和就是全部徵税對象的應納税額。超率累進税率與超額累進税率的原理相同,不同是,前者以徵税對象的增長率為累進依據,後者則以徵税對象的數額為累進依據。

(三)定額税率

定額税率,又稱固定税額,是指按單位徵税對象直接規定固定的應納税額。定額税率不採用百分比形式規定徵收比例,是税率的一種特殊形式。定額税率計算簡便,適合於從量計徵的税種,如車船使用税、資源税等。定額税率也分為單一定額税率、差別定額税率和幅度定額税率等三種。

(四)税率的其他形式

税率除上述三種基本形式外,還有以下形式:

1.名義税率與實際税率。名義税率是指税法規定的税率;實際税率亦稱實際負擔率,指實徵税額與其徵税對象實際數額的比例,它是衡量納税人實際税負的主要標誌。區分名義税率和實際税率,對於確定納税人實際負擔水平,為建立完備的税法體系提供依據。

2.平均税率與邊際税率。平均税率是指納税人全部税額與全部收入之比。邊際税率指在徵税級距既定條件下,納税人增加或減少一個單位的徵税對象所引起的徵税對象級距的變化而最後適用的那個税率,又指累進税率表中的最高一級税率。

3.附加與加成。附加,即地方附加,是指在對納税人徵收正税以外,由地方附加徵收的税款。所謂正税,又稱獨立税、主税、本税,指與其他税沒有依附關係,按税法規定的税率徵收的税款。附加税必須依附於正税,是在徵收正税的同時,向納税人徵收佔一定比例的税款。附加收入一般歸地方財政作機動財力或作特定用途。並非所有的税種都徵收附加,有關征收附加的事項是由税收法律加以規定的,地方不得擅自決定徵收附加。加成,即税收加成,是指按法定税率計算出應納税額後,再加徵一定成數的税款。加徵一成等於加徵正税的10%。

四、納税環節、期限和地點

(一)納税環節

任何税種都要確定納税環節。有的税種納税環節較明確、固定,有的税種則需要在商品流轉環節選擇,確定適當的納税環節。按照確定納税環節的多少,可以分為“一次課徵制”、“兩次課徵制”和“多次課徵制”。

(二)納税期限

納税期限是税法規定的納税主體向徵税機關繳納税款的具體時間。納税期限是衡量徵納雙方是否按時行使徵税權利和履行納税義務的尺度,是税收的強制性和固定性特徵在時間上的體現。

(三)納税地點

納税地點指繳納税款的場所,即指納税人應向何地徵税機關申報納税並繳納税款。納税地點一般為納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規定在營業地、財產所在地或特定行為發生地。納税地點關係到徵税管轄權和是否便利納税等問題,在税法中明確規定納税地點有利於防止漏徵或重複徵税。

五、減免税

(一)減免税的概念

減免税,是減税和免税的統稱,指國家對某些特定的納税人或者徵税對象給予的一種税收優惠、照顧措施。其中,減税是對應納税額少徵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對應納税額的全部免徵。

(二)減免税的分類

依減免税的期限可以分為臨時性減免税和長期性減免税。

根據減免税的條件和程序可以分為固定性減免税和審核性減免税。

根據減免税的性質和原因,還可以分為困難性減免税、補貼性減免税和鼓勵性減免税等三種。

六、税務爭議

税務爭議是指徵税機關與相對人(包括納税主體和非納税主體)之間因確認或實施税收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糾紛。税務爭議主要分為兩類:

一是相對人對徵税機關的徵税決定或事項不服而引起的爭議;

二是相對人對徵税機關的處罰決定和強制執行措施等不服而引起的爭議。

七、税收法律責任

税收法律責任是指税收法律關係的主體因違反税收法律規範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是納税主體(納税人世間扣繳義務人)因違反税法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是作為徵税主體的國家機關,主要是實際履行税收徵收管理職能的税務機關等,因違反税法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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