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中國歷史:唐宋獲法律優待 明朝許其永住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11月17日發文,決定從12月1日起,對在華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這意味着今後中國境內所有內外資企業將統一稅制,外資企業享受“超國民待遇”的時代正式終結。
上世紀80年代初,國家在稅收方面給予外資企業很大優惠,這項政策有利有弊。有利的一面自然是能吸引外資,弊的一面是不利於公平競爭,還會引起弄虛作假等不良現象發生。取消這項政策是自然的事。
取消政策優惠表明對外經濟政策的變化。這種變化是因時因事而發生的。這種變化古今中外都會發生,尤其是在中國。
如何和外國打交道,包括政治、經濟等方面似乎一直是中華民族的一道很難破解的考題。
唐宋對外商法律優待
對外通商貿易應該是國與國之間必然進行的交往活動,但在我國曆史上,這條路走得很曲折。
西漢之前,由於經濟實力有限,對外貿易並沒有得到很大發展。
從漢武帝時期,中國對外貿易逐漸頻繁。但在與匈奴的邊境貿易中嚴禁鐵器、馬駑等出口,也禁止百姓私下和匈奴往來。
唐宋對陸上和海上的對外貿易極爲重視,但嚴禁民間貿易。
明代的邊境貿易沿襲唐宋之制,但嚴禁民間海上貿易。
清朝大多時間實行海禁。
縱觀歷史,大多數情況下,各朝實際上並不把邊貿看作經濟行爲,而看作是政治行爲、外交行爲,因而對待前來邊貿的外國商人的方式也很有趣。
唐宋時期來華的外商衆多,其中阿拉伯商人最爲活躍。其中相當一部分是與中國相鄰近的波斯的“胡商”,他們從陸上絲路攜帶着香料和珍寶來到涼州、長安,然後深入到洛陽、成都以及長江流域。
外商運到中國的商品有香料、犀角、象牙、珊瑚、水晶木等奇珍異品以及鑌鐵、砂金、木材等原材料,還有一些高級手工藝品。從中國運出的商品有絲織品、陶瓷、金、銀、藥材等。
唐代規定,外商入境必須先在邊關提出申請,由地方政府申報中央政府批准。743年,唐玄宗出於對外商交通敵國的警惕,甚至下敕禁斷外商往來。
唐代有“互市”制度,外商與華人交易必須經“互市”進行。互市的場所是一個四面由塹壕籬笆圍繞的院落,入口有專人把守。交易之日,商人攜帶商品在卯時後來到市場,先與管理官員覈定物價,然後開始買賣。
從海路來中國的外商抵境後,須先赴市舶司衙門,由市舶司將貨物登記在冊,代爲保管。之後,商人須交納30%左右的人口稅後,領回貨物,方可在廣州列肆交易。進入內地,則須呈報有關部門批准。外商在中國旅行和華人一樣,必須憑官方發給的通行證,即所謂“過所”,上面寫明旅行者以及陪同人員的姓名、年齡以及所隸屬宗族,註明隨帶的白銀與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