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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爲專項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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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不配套。交通路政部門對超限損害公路的行爲依法處理的依據不足,缺乏路面執法必需的強制手段。現在車輛超限已經得到遏制,超限運輸問題日漸突出。因超限引發公路堵塞和交通事故的“黑點”不斷增加,僅靠路政的路面巡查難以根除。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關於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爲專項行動方案

  【關於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爲專項行動方案】

爲進一步加強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根據國家五部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16〕124號)等文件的部署要求和全國治理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專項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建設法治政府部門爲指導思想,認真落實五部局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以人爲本、安全發展”理念,健全完善“全省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加強對貨車生產、改裝、銷售和道路貨物運輸的全過程監管,確保治超工作長期持續穩定開展。

  二、工作目標

以保障國家基礎設施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爲底線,堅持“依法嚴管、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治理”原則,通過深入持續的綜合治理,基本杜絕貨車非法改裝現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國省幹線公路超限超載,農村公路超限超載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網整體安全保障水平進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規完備、權責清晰、運行順暢、執行有力、科學長效的治超工作體系。

  三、職責分工

(一)各市(州)政府要依據五部局對治理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工作的有關要求,按照統一標準和專項治理的安排部署,制定本轄區車輛改裝和貨物裝載源頭監管措施和專項整治方案,組織當地交通、經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治超成員單位,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防止非法改裝車輛、不合規車輛運輸車、超限超載車輛上路行駛。

(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經信、公安、工商、質監等治超成員單位聯合制定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工作方案與相關工作制度,與公安部門開展路面聯合執法。嚴格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附件1)、《車輛運輸車治理工作涉及車輛裝載圖示》(附件2)規定的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認定車輛車貨總重是否超限超載,認定車輛運輸車是否合規;開展對非法改裝車輛的專項整治工作;加強營運車輛准入管理及重點貨運源頭和汽車維修市場監管,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統及貨物源頭企業、貨運企業、從業人員信譽考覈檔案,強化監督檢查,規範運輸行爲。

(三)省公安廳加強對貨車註冊登記的查驗工作,禁止非法和違規車輛登記使用;開展道路查糾,對非法改裝車輛依法處罰並責令恢復原狀;依託治超站點開展對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加大對運輸車輛僞造、變造機動車號牌或使用其它機動車號牌等違法行爲的查處;嚴查衝闖公路站點等違法行爲,對車輛衝卡、拒檢、暴力抗法、毆打工作人員、損壞相關設備設施等嚴重違法行爲,依法及時處理。

(四)省經信委按照職責完善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許可管理制度,加強車輛的生產和改裝監管;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GB1589-2016),對現行標準不一致出廠車輛制定整改措施,開展專項治理。按照時間節點,逐步取締不符合產品質量和國家標準的車輛上路行駛;建立貨車產品一致性評價與信息反饋機制;健全汽車生產企業失信和違法違規懲戒機制,建立汽車生產企業信用數據庫和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庫,建立健全多部門、跨地區的信用聯動獎懲機制。

(五)省工商局會同公安、交通等部門對非法改裝、拼裝汽車及非法買賣改裝、拼裝汽車的企業依法查處;依法取締非法改裝、拼裝汽車企業;對違法違規爲超限超載車輛配載並放行出場(站)的貨物裝載場(站)經營者,配合相關部門實施監管和處罰,並依法取締非法經營。

(六)省質監局會同經信、交通、公安等部門,加強貨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對貨車生產企業不執行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機動車出廠銷售的,以及未獲強制性產品認證出廠銷售的,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法》、《認證認可條例》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對治超工作所需的檢測設備以及各治超站點、貨物站場在用衡器等計量器具依法實施週期檢測。

(七)省治超辦負責對全省專項治理工作安排部署,制定相關工作措施和專項工作方案;定期組織召開省治超領導小組工作聯席會議,及時協調解決治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加強對治超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督導相關部門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保證治超工作有序開展。

(八)其他治超各成員單位依據《青海省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方案》(青政辦〔2010〕168號)文件規定,按照職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治超工作。

  四、工作內容

(一)加強車輛貨運監管

1.各級政府要牽頭組織交通、經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認真履行貨運車輛的准入管理和貨物源頭裝載監管職責,組織開展對貨車生產改裝、銷售企業及產品集中清理,健全完善車輛生產、維修監管制度,不斷落實源頭單位治超主體責任,防止超限超載車輛出場(站),非法改裝車輛、不合規車輛運輸車上路行駛;加大對重點貨運源頭監管,對礦山、水泥廠、砂石料場、物流園區等貨物集散地進行排查,確定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報地方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引導貨運源頭單位安裝使用稱重監控聯網設備,加強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工作的監管;清理取締公路沿線的非法煤場、砂石料場及其他貨物分裝站場,杜絕貨車中途加載。

2.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汽車維修市場監管,依法查處非法經營、無證經營、超範圍經營、違法拼裝改裝和承修報廢車、機動車維修企業從事貨車非法改裝等違法行爲;加強營運車輛准入管理和綜合性能檢測,嚴把車輛技術關,對不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車輛,不得允許進入道路運輸市場;加強在用貨車營運資質清理,規範普通貨物、大件貨物和危險貨物營運資質分類許可,禁止大件運輸專用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

3.各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等標準規定,嚴把註冊登記關,加強貨車註冊登記和查驗工作。對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一致的車輛,不得予以註冊登記。加強道路查糾,對非法改裝車輛責令恢復原狀並依法處罰。能夠當場恢復的,當場監督整改到位,不能當場整改的,依法處罰後,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在辦理申領檢驗合格標誌業務時重點審覈,同時通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貨運企業改正並依法處罰,作爲運輸企業誠信考覈的依據;對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貨車上路行駛的,要依法收繳,強制報廢。

4.質監部門應加強對車輛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對發現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對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出具檢驗合格報告。

(二)加強路面執法監督

1.交通運輸部門依託治超站點,聯合公安交警部門加大路面執法力度,採取固定檢測+流動稽查的方式,完善道路監控網絡,安裝技術監測設備,實施與收費站入口髮卡系統聯動管理;實施高速公路入口檢測勸返與流動稽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治超站點、高速公路勸返站、非現場執法管理,禁止不合規車輛運輸車、超限超載車輛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嚴格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GB1589-2016)規定的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統一車輛限載標準,統一執法標準;以超限檢測站點爲依託,公安交警負責指揮引導車輛到超限檢測站接受檢測,對經檢測確認超限超載的車輛,由公路管理機構監督消除違法行爲;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公路管理機構開具的稱重和卸載單,依法進行處罰、記分後放行。對堵塞交通、強行衝卡、暴力抗法、破壞相關設施設備等違法行爲,由公安機關依法及時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路政管理機構認真落實信息抄告制度,將違法超限超載車輛相關信息抄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嚴格實施“一超四罰”。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和貨運車輛駕駛人、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運輸企業實施處罰,並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對貨運場所經營者實施處罰。對因超限超載發生事故,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路橋樑垮塌等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全面落實農村公路治超工作。各市(州)、縣級交通部門要堅持“以堵爲主,羣防羣治”的總體要求,採取“堵住入口,把住源頭,打擊繞行,取締駁載”多管齊下的措施,在縣道、鄉道和村道主要出入口和節點位置,科學合理設置限寬限高標識和設施,防止超限超載車輛駛入。

6.交通路政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做好不可解體大件物品的超限運輸許可與服務保障工作。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配合安監、質監部門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管,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7.以科技爲支撐,進一步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統,完善超限超載車輛數據庫,搭建集監控檢測、音(視)頻傳輸、數據信息處理、業務辦公爲一體的治超網絡信息平臺。建立違法車輛信息抄告和處理信息反饋制度,形成綜合信息管理機制。

(三)完善運輸市場發展機制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貨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會同有關部門鼓勵貨運企業集約化經營,積極推廣先進貨運車型發展;大力推進道路運輸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對超限超載行爲建立信用記錄,對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貨物源頭單位和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並積極探索實行超限超載車輛保險費率上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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