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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國是哪個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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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國是分封的諸侯國,在晉獻公時期崛起。下面是小編想跟大家分享的晉國是哪個朝代,歡迎大家瀏覽。

晉國是哪個朝代

晉國是哪個朝代

周朝

晉國的統治範圍

從地域上來說,晉國疆域變化極大,叔虞受封於唐時,其領地僅“河汾之東方百里”,晉大夫郭偃說:“今晉國之方,偏侯也,其土又小,大國在側”。

晉武公在位時晉國的疆域開始擴張進程,先攻滅了荀國。並翼之後又攻滅了董國、賈國、楊國,晉獻公時期“並國十七,服國三十八”,“西有河西,與秦接境,北邊翟,東至河內” ,黃河中游皆爲晉國所有,爲文公爭霸奠定了基礎。

晉文公時受賜周畿的陽樊、溫、原、州、陘、浠、沮、攢茅等邑。又經靈、成、景、厲、悼五代的開拓,其版圖最終形成了包括今山西省全部、陝西省東部與北部、河北省中部與南部、河南省西部與北部、山東西北部與內蒙古一部的廣大地區。

行政區劃

晉國早期的地方行政爲都、邑兩種。“都”是指有宗廟的城市,沒有宗廟的都稱爲邑。隨晉國土地的不斷增長,到春秋初期又興起一種名爲“縣”的行政單位。縣是通過滅亡其他小國而形成的,國君將其封給大夫作爲世襲的封地,屬於軍政合一的單位。隨着滅國的增加,使縣比都和邑發展的得更快。由於公室的.衰微和世卿家族的興起,卿大夫們不斷兼併公室的領地,到晉悼公以後,連舊都絳也被置爲縣了。除此之外,還有爲數不少的自大縣中分出的小縣。晉國的縣不同於楚國,其長官叫做縣大夫,也是可以世襲的,其權力幾乎和普通的邑大夫沒有區別。

據《中國行政區劃史·總論·先秦卷》中的晉縣考的考證,晉縣最早爲晉武公時所設的荀縣,再有事晉獻公時的耿、魏兩縣,其餘各縣則爲晉文公、晉靈公、晉平公和晉頃公時所置。這些縣主要分佈在黃河與汾河流域。

晉國的政治:

國號

唐叔虞是西周周武王姬發和王后邑姜(姜太公的女兒)之子,周成王姬誦之弟,因受封於故唐堯故地,其國故初名爲唐,其亦號唐叔虞。唐在黃河、汾河的東邊。至其子燮父繼位徙治晉水,乃更國號爲晉。一說因善射改名。

國都

晉的國都見諸於史的先後有唐、翼、絳、新絳等名字。唐叔虞受封時的都城在唐。春秋史籍《左傳》最早記載的晉都是翼。翼、絳之間的關係存在一定爭議,根據考古報告,唐和翼可能是一座城市,但翼、絳也可能只是一個城市的不同名稱。《西周封考國疑》則認爲國都自唐叔虞始封到晉侯緡時一直在翼,晉獻公時才遷都絳。公元前585年(晉景公十五年),晉景公遷都於絳山之北汾河、澮河會合處的新田,稱之爲新絳,這也是晉國最後的都城。

曲沃是晉國重要的城市,在晉國分裂時期是曲沃侯的都城,曲沃代晉後,武公在當地建造宗廟,做爲祭祀歷任國君的地方。

官制

參見:五軍、晉國六卿

晉文公以前的官職有司徒、司空、司馬、太師、太傅。司徒在西周時爲執政,後因晉僖侯名爲司徒,爲避諱便被廢置。司空爲掌管軍法的官員,司空則主要管理軍營和後勤。晉文公以後,晉國實行的是軍政合一的制度,晉文公設卿,卿又稱將軍,他既是文職,也是三軍的長官。六卿也稱六正或六將軍,其中中軍長官爲衆卿之長,稱爲正卿、中軍將或者元帥。

卿之下的官職又通稱大夫,大夫也分上、中、下三種,並可以其司職而存在其他名稱。司空在西周本屬三公之一,卿製出現後,反倒成爲了卿的手下,成爲專司製造和刑法的大夫。

在教育方面,國君會委派一個大夫爲太子的老師,稱之爲傅,或太傅、太師、師保等。在地方行政區劃方面,其長官通稱邑大夫或縣大夫。

晉國執掌刑法的大夫又稱士、理或司寇。六卿中的士氏(後稱範氏)也是以職務爲氏。晉國的司寇士氏是世掌刑律的家族。由於晉在春秋時爲諸侯盟主,司寇也會常爲諸侯判案,有時連王室也會請士氏幫忙。

管理宗族事務與典籍的大夫一般叫做祝、宗、卜、史等。祝主要爲祈福和禳災。宗也稱宗人,主要是管理國君的卿大夫的家庭事務。史則爲記事書言,也兼觀察天象和整理宗族資料。史官中還有一個分支,稱爲卜,是專事占卜一事。而專門管理和整理收藏典籍的史官又叫做籍。

晉國司職音職的大夫稱之爲“師”。而外交方面的人才,又通稱“行李”或“行人”,因爲重要的會盟和朝聘活動都是由國君或卿大夫親自參加,故而行人主要是處理一般性質的外交活動。

根據周制,諸侯的親衛軍稱做“公乘”和“公行”。其主管呼爲“七輿大夫”,春秋後期,由於國君勢衰,七輿大夫遂不見於史。

法制

參見:宗法

宗法制度是周朝封建制的基礎。宗法規定,國君的繼承者必須是嫡長子,其餘的兒子都稱爲別子。別子要另立宗族,並做爲宗族的始祖。別子的宗族也是由嫡長子繼承,稱之爲大宗,其餘的兒子要新立爲小宗。

曲沃代翼與晉獻公時的盡除公族和驪姬之亂後,破壞了傳統的宗法制度,使得宗法制在晉國無法完全貫徹。晉武公以後的國君只尊始祖唐叔虞爲祖,晉武公爲宗,而唐叔至武公之間的各代君主都不再接受祭祀。晉獻公以後,嫡長子繼承製度也有所鬆動。晉惠公、晉文公、晉成公、晉悼公都是以庶子的身份繼位,由於宗法約束力的下降,令禮的影響也有所減弱,取而代之的是法制。

公元前633年(晉文公四年),晉文公作“執秩之法”。晉襄公去世後,趙盾將晉文公所作的法制修改爲“趙宣子之法”,其目的是爲保持私家族的利益。晉景公不滿趙氏專權,特命士會到王室學習周禮,回國後,依周禮制定了“範武子之法”,這部法律旨在加公室而抵制卿族勢力。不久,晉景公就依這部法律誅趙氏。晉悼公時期,爲表示友好,令士渥濁修改範武子之法,以緩和公室和卿族的關係。這五部法律內容都十分龐雜,類似於今天的憲法。

春秋後期,晉的卿族十分強橫,在消滅欒氏後,六卿執政的局面已經形成。爲了保持自身的權益,和打壓公室。執政正卿範宣子將刑法從總法用分出,單獨而成“範宣子刑書”,這部法律廢除了貴族特權。起初,這部刑法只是私藏於府,並沒有公開。待到四十年後的公元前513年(晉頃公十三年),六卿家族已經不能相容,趙鞅和荀寅才首次於大鼎上刻上這部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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