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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手抄報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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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的手抄報辦報素材:法制與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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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一詞,古已有之。但對其意義,歷來有不同的解釋。在我國,“法制”的用法首見於《禮記•月令》:“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懼罪邪。”此處所謂法制,乃指國法、法律或典章制度,強調法律制度的形式意義。也就是說,任何法律制度,只要是國家(或官府)創造的,即使是酷法、惡法,或專橫之法,也屬法制,具有一律遵守的效力。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法制不過是人治之下的一種法律統治形式。這種人治之下的法制(“專制的法制”),與近現代以民主制度爲基礎的法制(“民主的法制”)有着根本的區別。“近代意義的法制概念及思想,是由西方學者創立的。它強調: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個人都必須無條件地嚴格執行和遵守的法律,不允許任何人做法律不允許的事情。”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法學界對“法制”這一概念的解釋也是衆說紛紜。基本觀點有三種:“一種是從靜態的角度,把法制解釋爲‘法律制度’;一種從動態的角度,把法制解釋爲嚴格遵守執行和遵守法律與制度,依法進行活動的一種方式,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統一體;一種則簡化爲依法辦事的原則,即一定階級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按照法律進行國家管理的原則。”從目前的發展趨勢來看,許多學者趨於贊同從動態與靜態的結合將其定義爲,“所謂法制,是一國法律制度的總和,它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的合法性原則、制度、程序和過程。”至於資產階級思想家、法學家對法制的含義的解釋,都是和他們各自的政治主張密切聯繫的,如有的主張君主立憲制,有的主張三權分立制,有的主張民主共和制,有的主張“議會至上”,有的主張企業自由,有的主張福利國家等等,不一而足。那麼,對社會主義法制如何界定?學界的觀點基本一致,社會主義法制即爲社會主義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體現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體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是社會主義立法、守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各環節的統一,核心是依法辦事。其基本要求爲“十六字方針”,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社會主義法制是與社會主義民主緊密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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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個複雜的法律概念。在西方學說史上,古希臘學者亞里士多德(Aristotle BC.384-322)最早論述法治問題。他在《政治學》一書中指出:“法治應當包含兩層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的良好的法律。”近代以來,隨着自由、平等、人權等人文主義精神的弘揚,人們重在原則和制度層面上討論法治問題,而把法治的核心歸結爲“依法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和制約。”其內容大體包括:法律至上,權力在法律之下;法律公開;依法行政;司法獨立;保障權利和自由;實行正當程序。二戰以後,在國際上,法治的思想和原則又有了新的發展。1959年在印度召開的“國際法學家會議”通過的《德里宣言》強調了三項原則,即立法保持“人類尊嚴”,防止權力濫用、司法獨立和律師自由。可以看出,法制包含兩個部分,即形式意義的法治和實質意義的法治,是兩者的統一體。形式意義的法治,強調“依法治國”、“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制度及其運行機制。實質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形式意義的法治應當體現法治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實質意義的法治也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運行機制予以實現,兩者不可或缺。其是與人治相對的一個概念。綜觀法治一詞的使用狀況,其具有如下意義:它是運用法律治國的方式、依法辦事的社會狀態、一種價值取向或一種政治制度。因此,社會主義法治應表述爲“社會主義國家的依法治國的原則和方略,即與人治相對的治國的理論、原則、制度和方法。”其基本內容包括:“健全民主制度;加強法制建設;推進機構改革;完善民主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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