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之史部史記

宋紀五十 起著雍困敦四月,盡屠維赤奮若十二月,凡一年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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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文聖武睿哲明孝皇帝

宋紀五十 起著雍困敦四月,盡屠維赤奮若十二月,凡一年有奇

慶曆八年遼重熙十七年

夏,四月,己巳朔,封曩霄子諒祚爲夏國主,以祠部員外郎任顓等爲冊禮使。

諒祚生甫三月,諸將未和,議者謂可因此時,皆以節度使命諸將,使各統所部,分弱其勢,冀絕後患。判延州程琳言:“幸人之喪,非所以示德,不如因而撫之。”知慶州孫沔亦言代喪非中國體,帝納其言,遂趣有司行冊禮。然議者頗惜其失機會

參加政事丁度數請罷,御史何郯又言:“度列在三事,於茲累年,上無所益國體,下不能服人心,伏乞斷在不疑,退之以禮。”辛未,度罷爲紫宸殿學士兼輸林侍讀學士。以端明殿學士、權三司使明鎬參知政事。文顏博自貝州入相,數推鎬功,故度罷而鎬代之。

甲戌,以知永興軍葉清臣爲翰林學士、權三司使。

丙子,詔:“科場舊條皆先朝所定,宜一切無易。”時禮部貢院言:“四年,宋祁等定貢舉新制,會明年詔下,且聽須後舉施行。今秋試有期,緣新制諸州軍發解,但令本處官屬保明行實,其封彌、譽錄,一切罷之。竊見外州解送舉人,自未彌封、譽錄以前,多采虛譽,即試官別無請託,亦止取本州曾經薦送舊人,其新人百不取一。彌封以後,考官不見姓名,須實考文藝,稍合至公。又,新制,進士先試策三道,次試論,次試詩賦;先考策論定去留,然後與詩賦通定高下。然舉人每至尚書省,不下五七千人,及臨軒覆較,止及數百人,蓋詩賦以聲病雜犯,易爲去留,若專取策論,必難升黜。蓋詩賦雖名小巧,且須指題命事,若記問該當,則辭理自精。策論雖有問題,其間敷對,多挾它說,若對不及五通盡黜之,即與元定解額不敷,若精粗畢收,則濫進殊廣。所以自祖宗以來,未能猝更其制。兼聞舉人舉經史疑義可以出策論題目,凡數千條,謂之《經史質疑》。至於時務,亦鈔撮其要,浮僞滋甚,難爲考較。又舊制以詞賦聲病偶切之類,立爲考試,今特許仿唐人賦體,及賦不限聯數,不限字數。古今文章,務先體要,古未必悉是,今未必悉非。嘗觀唐人程試詩賦,與本朝所取名人詞藝,實亦工拙相半。俗儒是古非今,不爲通論。自二年以來,國子監生,詩賦即以汗漫無體爲高,策論即以激訐肆意爲工。非惟漸誤後學,實恐將來省試,其合格能幾何人!伏惟祖宗以來,得人不少,考較文藝,固有規程,不須變更,以長浮薄,請並如舊制。”故降是詔。初,詔外州發解到省,差官覆考。尋罷之,蓋慮因此或致抑退寒士故也。

遼復以武定軍節度使杜防爲南府宰相。

丙子,高麗貢於遼。

辛卯,置河北四路安撫使。初,賈昌朝判大名,已兼河北安撫使。至是以資政殿學士、給事中韓琦知定州,禮部侍郎王拱辰知瀛州,右諫議大夫魚周詢知成德軍,併兼本路安撫使。

御史何郯言紫宸不可爲官稱。五月,乙巳,詔改舊眨恩殿爲觀文殿,仍改紫宸殿學士爲觀文殿學士,班次如舊制。

乙卯,知諫院宋禧出爲江南東路轉運使;己未,改荊湖北路。禧雖罷諫職,猶得爲監司,議者非之。

御史何郯言:“樞密使、平章事夏辣,學非而博,行僞而堅;有纖人善柔之質,無大臣鯁直之望;聚斂貨殖以逞貪婪,比周權幸以圖進取。近者衛兵爲亂,突入宮掖,凡在職守,失於防察,宜置大戮,而竦只緣管皇城司內臣楊懷敏素與交通,曲爲掩藏,但欲私相爲恩,未嘗公議其罪。千百具僚,皆謂懷敏失察賊亂,只緣官責,其罪小;夏竦多懷顧慕,不奮臣節,其罪大。今懷敏黜而竦獨留,中外之心,無不憤激。伏望與衆永棄,示人不私。”辛酉,竦罷樞密使,判河南府。

言者既數論竦奸邪,會京師同日無雲而震者五,帝方坐便殿,趣召翰林學士。俄頃,張方平至,帝謂曰:“夏竦奸邪,以致天變如此,亟草製出之!”方平請撰駁辭,帝意遽解,曰:“且以均勞逸命之。”

郯又言:“聞竦乞一殿學士職名,不顧廉恥,冒有陳請,陛下豈宜許其自便,留在朝廷!乞不改前命,仍指揮催促赴任。”從之。

是日,參知政事宋庠加檢校太傅,充樞密使。壬戌,以樞密副使龐籍參知政事。

六月,戊辰朔,詔近臣舉文武材堪將帥者。

癸酉,河決澶州商胡埽。

庚辰,準布獻馬駝二萬於遼。

壬午,太子太師致仕徐國公張耆卒,贈太師兼侍中,諡榮僖。耆爲人重密有智數,太后預政,寵遇最厚,安佚富盛,逾四十年;所歷藩鎮,人若其擾。

癸已,參知政事明鎬疽發背,帝親臨視。甲午,卒,贈禮部尚書,諡文烈。鎬端挺寡言,所至安靜有體,而遇事能斷,爲世所推重。

乙未,詔:“館閣官須親民一任,方許入省府及轉運、提點刑獄差遣。”

丙申,司空致仕章得象卒。故事,致仕官乘輿不臨奠,帝特往奠之。贈太尉兼侍中,諡文憲。

民間盜鑄者衆,錢文大亂,物價翔涌,公私患之。於是河東都轉運使張奎奏:“晉、澤、石三州及威勝軍日鑄小鐵錢,獨留用河東。”鐵錢既行,而盜鑄者獲利十之六,錢輕貨重,言者皆以爲不便。知幷州鄭戩請河東鐵錢且以二當銅錢一,行一年,以三當一或以五當一;罷官爐日鑄,但行舊錢。知澤州李昭遘亦言:“河東民燒石炭,家有橐冶之具,盜鑄者莫可詰。而契丹亦能鑄鐵錢,以易並邊銅錢而去,所害尤大。”

是月,翰林學士張方平、宋祁、御史中丞楊察與三司使葉清臣先上陝西錢議,請以小鐵錢三當銅錢一,既而又請河東小鐵錢亦如之,且罷官所置爐,朝廷皆施用其言。自是奸人稍無利,猶未能絕濫錢也。其後詔商州罷鑄清黃銅錢,又令陝西大銅錢、大鐵錢皆一當二,盜鑄乃止。然令數變,兵民耗於資用,類多諮怨,久之始定。

秋,七月,戊戌,以河北水,令州縣募饑民爲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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