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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本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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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本 申請書

  申請人xx、男、xx歲,漢族,農民,住xx鎮敖包山村。
  申請人xx與被申請人xx及xx林地侵權糾紛一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2011)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和xx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11)巴民初字第95號、xx中級人民法院(2011)x民一終字第62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xx鎮南山村委會與申請人協商將本村九組地頭北現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畝土地承包給我,承包期限二十年。當時因是荒地,又是溝沿的上坡,再加之當時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協議。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許峯用四輪車翻地,量曬一年後,1991年和1992年連續種了兩年地,1993年我見該地坑窪不平,種莊稼不長,買了樹苗,栽植了柳樹和楊樹。XX年當時的村書記朱華找我讓交承包費,我於同年8月20日交給村主任張廣300元(有張的證實),後來,朱華說少又讓交,我於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給朱華600元(有證據證實)。
  XX年12月30日,村委會找我讓延長承包期限四十年,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並在鎮林業工作站備案。
  2012年7月份,王振將我栽的樹砍掉,被我發現後製止。后王起訴至法院,稱我侵權,要求承擔侵權責任,並判令我與村裏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一審敗訴後,申請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我提出再審。我認爲: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實不清
  (一)我與xx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塊地,從xx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證該事實。
  xx提交的植樹造林承包合同書第二項記載:“承包在四至爲西至崔德房東大道,東至二龍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畝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龍灌渠內屬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爲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從上述合同記載的四至說明:
  1王承包的地塊爲兩部分:前部分雙方引起爭議的地塊,後部分在距離該地塊以南兩公里的地方,與本案無關。
  2實際上王所承包的地塊是一條東西走向的荒溝,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東西是長度,南北是寬度,從兩個“底”字不難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溝底的土地面積,溝兩側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內。此溝底最寬處有50多米,最窄處有15多米寬。荒溝北坡是張洪與李貴的承包地,而荒溝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來,對其荒溝從未治理過,溝里長了一些樹毛子,至今未裁過一棵樹。從上述的四至也證明:(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爲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這說明只有第二塊地適宜造林。而這塊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係。
  我與村委會的合同第六項記載甲方(村委會)發包給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爲:東至孫龍地頭渠邊,西至道口,南至九隊(一組)地,北至渠溝。四至清楚無爭議。說明:
  1我與王的承包地並不重合,雙方只是北部搭邊。王承包的是溝底的面積,申請人是南至一組地,北至渠溝,到實地勘查就會看到,兩份合同所指的四至並不重合。申請人承包的是荒溝的斜坡,最寬處有7米,最窄處有2米,合計爲3.7畝。
  2自1990年至XX年雖然與村裏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一則當時農村土地管理不規範,二則申請人多年來已經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於XX年交了承包費。我與村裏形成了事實上的承包關係。XX年因延長合同期限之事,村裏與我簽訂了合同書。
  需要說明的是:申請人與王雖同爲一村,但不在一個組。XX年合鄉並村時,我所在的南山村九組劃歸現在的敖包村一組,而王振所在的南山村十組劃歸現在的敖包村二組。無論是以前的南山村抑或是現在敖包村,各組之間的土地所在權是獨立的,並且各組土地界限明確,多年來,各組從未發生過土地糾紛。各組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統一由村裏管理。
  各自的承包合同沒有重合部分,哪裏來的侵權之說。
  (二)“被告敖包山村委會不承認與我沒有承包合同”對該認定沒有證據證明
  一、二審法院在未查清上述事實的情況下,主觀武斷地認定“被告敖包山村委會不承認與被告高建國之間有承包合同”。一、二審法院判決書中清楚記載被告敖包山村委會自一審和二審均未出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敖包村委會不承認與我之間有合同。但奇怪是一、二審法院卻認定敖包山村委會不承認與我之間有承包合同,實在荒謬。
  證據是法院查明事實的法律依據。沒有證據,法院一句話就可以憑空將申請人二十來年的心血化爲烏有,這樣判決怎麼能讓人口服心服呢。況且二審法院認定我保存於xx縣林業局的合同系複印件,且該合同複印件上註明如有爭議合同作廢,其意爲,即使提供原件也是作廢的。二審法院沒有認真審查合同其它條款,只注意對申請人不利的地方。怎麼就沒有看到四至清楚無爭議這樣的條款呢。況且申請人的合同並沒有與任何人發生爭議。一、二審法院偏袒王振是顯而易見的。
  另外複印件也不是不能做爲證據使用。根據證據規則第二十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覈對無誤的副本或者複製件。
  況且對於我與村委會的合同來說也確實是無爭議,直到現在也沒有人拿出一份與我重複承包的合同書來。
  二、程序違法
  (一)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要求到實地勘驗,但法院沒有履行職責,喪失了查清本案事實的機會
  (二)王振向法院申請調查證人,而一審法院卻支持了其這一要求。根據證據規則第第十七條
  (三)項之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難道對證人進行調查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嗎?需要法院代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嗎?另外,根據證據規則第五十五條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該證人並未出庭。違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證言,不經質詢,法院可直接採信;而我提供的證人出庭作證接受質詢,卻不被採納,那麼哪一個證明效力更高呢,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
  (三)一審被告敖包山村委會不出庭,法院根據原告申請調查村委會負責人然後作爲對我不利的證據,
  首先不說其是否對錯,但就這一點二審法院就不能認同,村委會作爲被告是本案的利害關係人,他們等於自己給自己作證,這是顯而易見的,這樣的證言能夠採信嗎?而且兩份證言只證明王承包河灘地的事實,並沒有否認我承包合同的事實,法院真是空穴來風。
  三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由於本案事實不清,導致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真正的侵權人是王振,而不是我,一、二審法院本末倒置,判決我侵權,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綜上所述,原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無論是在事實上的認定,還是法律適用上,均存在嚴重的錯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的規定,特提出再審申請。墾請人民法院爲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特申請將此案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再審。
  此致
  xx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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