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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證據申請書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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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證據申請書 申請書

  一、請貴院到漢壽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提取2012年7月30日(也許是7月31日,記不太清楚日期)漢壽縣公安局拘留徐方漁的證據(找國保大隊工作幹警,因爲是他們給我的)。
  二、請貴院到漢壽縣聶家橋鄉找當時的鄉長劉娜(現今書記)等提取證據。因爲2012年7月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出具拘留證,後又收回去了,劉娜等鄉領導正好在場(國保大隊)。
  以上證據用以證明2012年7月30日(或31日)縣公安局已出具過拘留證這一事實,從而得出2012年11月21日再就7月30日前的事作爲依據,縣公安局再次拘留我不合法這一結論,好請貴院依法撤銷拘留證。
  由於當天,縣公安局幹警違法把拘留證收回去了,故我手上沒有拘留證了,再由於國保大隊和聶家橋鄉我無法找他們出示證據,只好請貴院提取了。
  附上2012年9月5日15點54分漢壽縣公安局在常德論談上發的曾拘留我後暫緩執行的帖子。用以輔證11年7月底縣公安局拘留我的事實。請貴院在常德論談上認真查查,覈實一下。如憑此輔證貴院能認定7月30日或31日出具過拘留書這一事實,那麼正文的一、二點提取也就免了。
  三、請貴院找縣公安局幹警劉文利、梅其君、徐電明、周顯勇提取證據。證明:1、只有劉文利一人詢問過我,梅其君、徐電明、周顯勇從來沒有詢問過我;2、劉文利11年10月26日、11年11月21日詢問我時只有他一個人在場;3、劉文利11月21日拘留書和處罰告知書是同時給我的,且拘留我時申辯和陳述,只是象徵性的要我寫了幾句話,沒有讓我寫完,要我到拘留所去寫,11月21日送我去拘留所途中沒有梅其君,卻有劉文利在拘留執行回執中代梅其君籤的假名;4、詢問筆錄,拘留執行回執,處罰告知書中,梅其君有幾份簽名都是劉文利作假代簽的,只有處罰告知書中梅其君的簽名是梅其君後來趕過來他本人籤的。
  此三中提取的證據用以證明縣公安局拘留我程序違法(縣公安局1人詢問我,拒絕我的申辯和陳述等),好請貴院撤銷拘留證。因爲證據我提取不了,只好請貴院提取了。
  四、請貴院行政合議庭認真鑑別縣公安局答辯材料中劉文利代梅其君簽字的字樣,來和梅其君本人簽名的字樣比較一下(因爲這個簽名案卷中太容易看出來是假的了)。劉文利作假代梅其君簽名時,劉文利和梅其君二個名字字樣完全一樣,而梅其君本人後來趕過來在處罰告知書中的簽名完全不同形態。且利文利把梅其君的君字都寫錯了。
  如合議庭不認爲是劉文利作假代簽,我請貴院提出司法鑑定,請求鑑定案卷中梅其君的幾處簽名不是同一個人所籤,而是劉文利代簽作的假。
  當然如貴院僅依據其它方面(如漢壽縣公安局無管轄權,如我進京上訪實體實質不應拘留),就能撤銷縣公安局的拘留證書,那麼本申請書相信貴院不會考慮,免得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此致
  常德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徐方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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