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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絲條例學法手抄報素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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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海絲史蹟的利用應當遵循保護爲主、科學合理的原則。發展海絲旅遊服務、文化展示、文化創意等產業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尊重所在場所的宗教習俗和民間風俗,不得破壞海絲史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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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條例

(2016年8月26日泉州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2日經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三章 利用與開放

第二十四條 海絲史蹟的利用應當遵循保護爲主、科學合理的原則。發展海絲旅遊服務、文化展示、文化創意等產業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尊重所在場所的宗教習俗和民間風俗,不得破壞海絲史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海絲史蹟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與沿線國家和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海絲史蹟應當向社會公衆開放,保護管理責任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參觀範圍、參觀人數和參觀時間,併爲公衆提供文字說明或者講解服務。鼓勵採用先進、合理的手段展示海絲史蹟的歷史文化內涵,增強展示效果。

鼓勵向社會公衆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海絲史蹟。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挖掘整合海絲史蹟旅遊資源,鼓勵社會力量開發海絲旅遊產品,發展特色旅遊產業。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重視海絲史蹟的研究及其人才培養和學術交流;加強海絲史蹟名稱、標識和品牌文化的建設、傳播及保護;加大宣傳力度,普及傳承和保護知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絲史蹟滅失、損毀或者歷史風貌破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爲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海絲史蹟的遺產區和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海絲史蹟的緩衝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依法報請批准,對海絲史蹟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未按照相關部門批准的方案要求和技術規範進行施工,對海絲史蹟或者其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四)施工單位未依法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修繕、遷移、重建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以及搶救性考古發掘,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施工,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現海絲史蹟未立即報告或者未停止施工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的,由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修繕、遷移、重建、拆除海絲史蹟,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依法履行文物保護有關用火用電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中的其他規定以及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由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由市、縣(市、區)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將保護規劃的相關要求納入項目用地規劃條件,或者未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保護海絲史蹟的相關要求,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現場並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對與海絲史蹟相關的可移動文物採取搶救、保護等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國有海絲史蹟保護管理責任人未履行保護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及時制止、糾正和查處破壞海絲史蹟的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挪用海絲史蹟保護管理經費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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